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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余土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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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余土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区建筑余土垃圾管理,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就组建城区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的相关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

成立县城区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工作机构,为县环卫所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拟核定编制数为5名。人员和编制均由县环卫所内部调剂。

二、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管辖范围: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2、负责单位或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3、负责核发城市建筑余土垃圾运输许可证;

4、负责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违规罚款。

三、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

1、收取建筑余土垃圾处置费使用的收据或罚没票据,由财政部门提供,相关部门予以免征各种税费;

2、物价部门依据上级规定或周边县(市)的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及时核定本县建筑余土垃圾收费标准,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书;

建筑余土垃圾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按建筑总造价的0.3%向建筑施工单位收取;

(2)垃圾处置费(指每套房装修垃圾处置,一次性收取,包含清运费在内)每套房200元,板车10元(含清运费在内)。

3、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取的建筑余土垃圾管理费和罚没款,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