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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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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州市年保障住房建设任务指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理念,以“项目建设年”为抓手,全面提速、提质、提效,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创新投资融资、土地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年,我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200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8万平方米、300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60套;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783户。

三、项目建设方式及责任主体

针对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责任大的特点,对建设目标实行“任务分解,部门包干”制度,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运营方案须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并负责项目的立项、选址、方案报批、招投标、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备案等建设全过程。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项目选址在镇龙洲片区,规划建设用地约71.9亩。其项目建设方式:

1、由房产局负责新建廉租房。政府划拨80%土地约57.52亩为廉租房建设用地,容积率为2.8,绿化率30%以上,新建廉租房2000套,总建筑面积约107369平方米(以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为准)新建廉租住房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建成后用于供应城区廉租住房对象,工程总投资约1.5亿元,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据实支付。

2、剩余20%土地14.38亩用于2012年廉租房建设用地,但与年建设用地统一规划设计。

3、廉租房项目均由业主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廉租房项目建设标准、建设方案由政府部门审核批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在镇龙洲村,规划建设用地28.76亩,其项目建设方式:

由县房产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5万平方米、760套,工程总投资约1亿元;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所需资金全部列入县财政按照工程进度预借给房产局。

(三)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

项目选址为新都南片,迎宾大道,其建设方式:

由县房产局、县拆迁办负责完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拆迁面积8.72万平方米,安置783户,总投资约1.35亿元。采取返迁房和宅基地方式安置棚户区改造用户。

(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项目选址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约18亩。其项目建设方式:

由县开发区投资公司负责工业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8万平方米、300套,工程总投资约2700万元。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上级补助全部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建设资金自筹。

四、项目规划与建设标准

小区布局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规划基本要求,建设标准为中等住宅小区,建筑层次以高层与多层相结合,适当增加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小区内设健身、活动室、社区服务中心,小区配备物业管理服务。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施工图设计应具备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室内墙面普通装饰,水泥地面,配套水电,节能外铝合金门窗,内为一般木门,防盗入室门;外立面为中档瓷砖面层,功能设施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公共配套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与廉租住房建设进度配套跟进,实行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保障性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全县成立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县住房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部总指挥由张逸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黄斌、县政府副县长许斌担任,成员由县房产、城建、城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委、监察、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审计、物价、文广、重大项目推进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税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负责行业管理及归集、汇总、上报、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

2、明确工作职责。年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任务重、时间紧,要求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镇政府负责在7月底全面完成征地工作,保障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县拆迁办负责在7月底全面完成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县房产局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县城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工程地质初步勘察、初步设计、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筹措、拨付,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县发改委负责住房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公租房建设;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配合镇、县房产局进行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监察局负责住房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物价局负责住房租金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文广局负责住房管理的宣传工作;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二)落实政策,加大支持

1、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给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4、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

5、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民资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6、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三)严格监督,规范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申请人以虚假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保障性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的保障性住房住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3年内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