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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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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稀土、钨、萤石等矿产资源(下称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管理,进一步规范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稀土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坚决取缔;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不断增强;稀土、钨、萤石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全面落实;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组织对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矿业活动“反弹”;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拆卸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

(二)全面规范、依法查处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辖区内的有证矿山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矿业权核查成果,及时纠正矿山越界开采,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和违规承包行为。全面清理矿山企业生产组织方式,规范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3.全面核查稀土等矿产开采总量情况,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的矿山,停供火工产品;对超配额开采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4.加强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的管理。组织对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回收情况进行清查,规范以尾水点、渣头点名义回收稀土的行为。原则上所有稀土尾水点、渣头点应与大矿点实施整合;确实不能整合的,应向稀土领导小组缴交责任保证金;所有稀土尾水点、渣头点统一实行劳务承包管理。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县稀土局、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

(三)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完成我县足洞稀土矿区采矿许可证年审工作,督促整合主体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任务,完成整合后足洞稀土矿新采矿许可证申领工作。

积极督促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做好矿区范围拓展准备工作,组织对我县关西等矿区进行地质勘探,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新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为我县矿业经济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县稀土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

(四)全面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赣市府发[]65号文件精神,加快督促稀土矿山开采转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矿山的梯次开发格局。对所有稀土矿山采出的矿产品由市矿业公司分公司统一收购,集中入库。

2.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进一步完善图纸(含标注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立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汇交制度,完善生产原始台账制度,签订总量控制责任状、落实总量控制措施。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责任单位:县稀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工信局)

(五)全面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管理实效

1.落实钨、萤石矿产品生产总量、缴交税费与供应火工产品挂钩制度。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矿管、安监等部门配合,对钨、萤石矿山的火工产品供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今后火工产品的供应应与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一致,与矿山缴交税费挂钩。凡无计划生产及欠缴税费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供给火工产品;超计划生产的矿山,及时停供火工产品,公安部门不得超供火工产品。

2.全面实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制度。对钨、稀土、萤石矿山,凡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动用矿块、不得生产;对未进行年度采掘计划审批和超配额开采的矿山,不得提供火工产品,不得发放准运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3.完善矿山产存销台账制度。对未建立原始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4.运用先进手段加强监控。市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要在稀土开采关键环节,如离心机甩矿环节等处,运用实时摄像手段进行监控。

5.加强对运输、销售矿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步探索建立矿产品流通登记票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稀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工作合力

1.落实整合主体负责制。稀土、钨等矿山矿界范围内由整合主体为主负责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的全面责任,所在地乡(镇、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协助其管理矿山;未经整合的、或矿界范围外的稀土等矿区,由所在乡(镇、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2.相关乡(镇、场、管委会)要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矿业秩序的巡查和报告,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

3.建立“协管员”制度。相关乡(镇、场、管委会)设立“协管员”,明确“协管员”的具体责任,并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县矿管局应监督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等单位将所有矿区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4.全面落实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矿业联合执法制度和矿业监察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5.积极探索建立周边县市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整治工作的联合协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保局、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县稀土局、赣州稀土矿业公司分公司)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5日)

1.进行深入动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舆论声势,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宣传、组织保障。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本辖区稀土、钨、萤石、锡、钼等矿产勘查开采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汇总。并将有关情况于年6月25日前,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整规办)。

3.对排查出来的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提出整治意见,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和规范(年7月5日-年10月15日)。

严格按照本方案任务及要求的内容,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超量开采等行为;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各种有证勘查开采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验收(年10月15日-11月底)。

各单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后,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申请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关乡(镇、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相关乡(镇、场、管委会)和县有关单位要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县整规办。相关乡(镇、场、管委会)及县有关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相关乡(镇、场、管委会)要认真领导和组织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好本辖区正常的矿业秩序。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矿管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使用监管,要认真执行火工产品与生产配额挂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矿业活动,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用地监管,不得对非法稀土等矿山提供用地;林业部门要加强稀土等矿产开采中涉及的林地、林木的监督管理;供电部门不得为稀土等非法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电或转供电;环保、水保、安监等其他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稀土等矿山企业要依法履行好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自觉维护好本矿区的矿产开发秩序。

(四)强化督查,严肃纪律。相关乡(镇、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10天内向县整规办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一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挂牌督办。要严肃纪律,做到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排除干扰。县矿业督察督查办要对相关乡(镇、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在履行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其“补课”,并予以曝光。对在矿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