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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县工信、农粮、质检、工商和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相关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突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县农粮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要加大对禁用药物和物质及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使用硫磺熏制辣椒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生产企业。
(三)突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查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督促生产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并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县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等管理制度。重点加大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水果、蔬菜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五)突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县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督和指导。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年5月31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组织对本辖区、本监管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备案和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二)执法检查阶段(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组织专门力量打击使用硫磺熏制辣椒的违法行为。县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范管理阶段(年10月)。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建立企业食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落实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完善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不良信息记录、红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四)督查考评阶段(年11月1日—12月31日)。县政府组织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钟雪姣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农粮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局、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并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责任,严格追究。
1、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
2、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部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
3、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诚信自律。县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年底前,各监管部门对本监管环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重职,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要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加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集中宣教培训工作,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