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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职工的转制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经全体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企业的总体情况
1、基本情况
县市场建设开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主要为开发建设边贸城(即工贸城)而兴办的公司,因工贸城建设耗资大又长时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并无法偿还其所欠的巨额债务,该公司于年5月14日向县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裁定依法宣告破产。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依照《破产法》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现有资产已于年12月由县城投公司从相关资产公司收购接收。
2、人员情况:职工总人数11人。其中:调任新岗位1人,在职职工8人,退休职工2人。
二、安置对象
县市场建设开发公司在编在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正式职工、退休人员。
三、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补偿办法
(一)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依照《破产法》相关法律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现有资产已于年12月由县城投公司从相关资产公司收购接收。
(二)企业原欠发的职工工资于此次安置时一次性补发。
(三)职工安置补偿办法。
1、在职职工
(1)每名职工发给安置费基数4000元;再按工作年限,每一年按本人年12月调整后的月岗位技能工资的标准发给工龄安置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2)为在册职工8人预缴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192940.8元,补交年至2010年单位负担部分51568元。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在职职工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自行到县社保局缴费。预缴后,因政策原因提高缴费基数不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根据市劳保字[]257号文件规定,为在册职工8人办理1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保险费10948.61元,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承担。企业转制后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按规定的程序缴交到医疗保险部门。以预留资金为限,转制后医疗保险费若因国家政策性再调增,提高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缴交。
(4)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自行消失。对不愿采取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将其职工身份保留,并随转关系将40元/月档案挂编费及220元/月基本生活费(含缴社保费用)总计三年费用一次性上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工资调整、正常退休、工作调动手续。期限三年,三年期满后若未上岗就业,其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2、退休职工
根据劳保字号文件规定,为退休职工2人缴交预留10年单位负担部分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27074.23元,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以预留资金为限,转制后医疗保险费若因国家政策性再调增,提高标准部分由职工个人缴交。正常退休职工已进入社保,由县社保局发给退休费。
上述人员中原欠企业公款和已领取预付安置费、代缴社保费等款项者应如数归还或抵扣后,方可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发放有关安置费用。
四、转制(破产)所需费用测算
(一)付原欠职工破产前14个月工资,7人共18564元;
(二)职工安置费用
1、职工安置费84647元
(1)基数:4000元×8人=32000元
(2)工龄安置费:共52647元
2、为在职职工预交5年养老保险费8人共计192940.8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3、为在职职工8人预交1年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预交10年医疗保险费2人共计39366.84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4、补交年1月至2010年1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51568元。
5、缴交档案管理费及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2000元。
以上费用预算合计为399086.64元。
五、安置资金来源
安置资金从破产企业房屋租赁收入中安排。
六、其他事项
企业转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及计划生育、户籍落户等关系,一并转入其现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进行属地化管理,转迁费用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