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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设立、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在全县上下形成安商、亲商、富商的良好氛围,根据《县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定发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县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工作目标,构建依法行政和高效服务的安商格局,确保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县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物裕风清、和谐幸福新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行政效能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明显畅通,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得到有效查处,项目实施和招商引资的制度、机制优势凸显。
(三)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生、冷、硬、横、拖、推”等现象明显减少,单位及干部职工服务企业和为发展大局排忧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措施更到位,效果更明显。
(四)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依法行政和高效服务的无缝对接,为群众、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为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办事营商环境明显优化。
三、监察重点
(一)政务公开情况。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窗口服务部门和职能部门为重点,重点监察政务公开和透明化服务执行情况,杜绝敲诈勒索、以言代法等行为。加大集中行政许可服务的监察力度,着力解决部门“应进未进、进而不实”的问题,特别是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两头办理”的行为,切实纠正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原则的行为。对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挂点单位代办制,由县安商办、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协调许可事项的办理。
(二)履行职责情况。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挂点服务单位与企业点对点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等招商引资服务重点单位应全面、及时掌握企业和挂点服务单位的变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县安商办备案。县监察局要对各单位是否正确履行或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是否存在该办不办或越权许可的现象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是否落实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及优质服务措施;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信访问题、领导批示和上级转办信访件,防止渎职失职,杜绝行政不作为。
(三)工作作风情况。切实纠正一些部门不顾全大局,部门利益凌驾大局利益,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位主义行为;杜绝行政慢作为、服务不文明、工作推诿扯皮等现象;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不实、只讲不做的问题。
(四)规范收费情况。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着力解决收费项目不公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切实纠正弹性收费、议价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有偿服务以及借培训、评比、达标等名义乱收费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情况。规范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着力解决一些执法部门未经批准乱检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擅自提高处罚幅度、处罚标准、以罚代管等行为;杜绝趋利执法,纠正一些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达罚没指标,将执收执罚数额与个人待遇、利益挂钩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服务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安商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县安商办负责对各安商服务单位进行调度、协调和监督,受理企业投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二)强化督促检查。采取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发现、搜集和反馈各种有效信息,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各部门安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强化对许可、收费部门的监督检查。着重督促推进行政许可环节的体制、费制改革,县监察局、县行管办要在3月底前对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国家税收以外的收费必须到县安商办登记备查,依据有效目录收费,凡涉及对企业的收费必须依法依规收取,严禁额外违规收费。对企业(项目)行政许可或者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梗阻”,县安商办要及时根据企业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下发督办通知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办责任单位、有关分管领导为主办人,责成限期保质保量办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
2.强化发展环境的监测。县效能办要组织各监测点的监督员,积极参与对政府部门服务发展环境情况的监督;县安商办要选择3至5户企业,对其办事全过程进行跟踪暗访。县安商办、县招商服务中心要于每季度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和服务情况测评表,让企业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县发展环境方面的信息。县安商办要组织包括投资代表在内的相关人员,对全县所有单位进行优化环境民主测评,对被监测部门的监测满意率每月进行排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连续3次排名后3名的单位,要建立销号整改台账限期整改。
3.强化对安商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安商责任单位和企业挂点服务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上报各挂点服务单位服务企业及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已投产企业向县工信局、在建和签约企业向县招商服务中心上报,上报表式见附件3),由县工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县安商办;县安商办要建立企业反映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销号,定期督办通报。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和重大投资项目流失问责制,对因挂点服务单位工作不到位造成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县监察局要查明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严格按照《江西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中共县委关于对不胜任、不称职现职领导干部认定和处理的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是驻县单位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涉企检查备查备案和上级部门检查情况通报等制度,涉企行政执法单位对已开工生产或营业的企业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必须到县安商办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进行。
4.强化对破坏安商环境的人和事的查处。建立投诉受理登记制度,实行“随时投诉、随时受理、随时查处”,构建最便捷、最畅通、最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县监察局要对监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通过书面告知等形式指出;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失职、失时误事等各种影响效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承诺不兑现、纠而不正、屡查屡犯的,一律严肃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对发生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视为失职。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问题内部通报,重大事件公开曝光。县安商办要于每月15日前对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人和事,通过文件、媒体、会议等有效形式进行通报。
(三)强化绩效考核。全县安商绩效考核工作由县安商办牵头组织实施,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县工信局和县招商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考评细则,并严格组织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