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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号)和《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农卫字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社字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乡镇卫生院。
二、时间要求
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把握政策和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互相配合支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科学设置岗位(年11月10日前完成)
1、岗位设置依据。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字号)、《中共州市委办公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办字号)和《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字号)等文件精神,各乡镇卫生院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制定设岗方案。各乡镇卫生院在县人保局、县卫生局统一指导下,合理制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数量结构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名称等内容。其中:
管理岗位的设置:人员编制21名以上的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院长、副院长原则上从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实行“一肩挑”的,不得占用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9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的20%-30%,中心卫生院和辖区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的可上浮5%-10%。中心卫生院卫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岗位结合比例约为6:35:59,一般卫生院约为5:35:60。中心卫生院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应为2:2:2,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0:15:10,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30:29。一般卫生院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2:2,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约为10:15:10,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0:30。辅系列原则上不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原则上人员编制20名以下(含20名)的卫生院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核准设岗方案。卫生院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架构图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保局核准后,报上级人保部门备案。
4、编制岗位说明书。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主要职权、在履行工作时与其他岗位发生的工作关系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工作经验要求、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报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后,作为所在单位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卫生院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院务会和职工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年1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编办发[]25号)文件精神,对各乡镇卫生院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各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在编不在岗人员于一个月内返岗上班,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解聘或辞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开选聘卫生院院长(年11月15日前完成)
1、选聘方式。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全系统公开选聘(5名)和民主推荐(3名)的方式,选聘卫生院院长。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由县卫生局考察考核后聘任。卫生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县卫生局考察考核后聘任。
2、选聘标准。中心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副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院长、副院长原则上必须在卫生系统工作5年以上。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县卫生局确定。
3、聘任与聘期。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县卫生局聘任。县卫生局对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院长和副院长经县卫生局考察考核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连续聘任;考察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予以调整。院长和副院长首次聘期为4年(试用期1年),以后每3年一聘,同一卫生院连续聘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聘期。
(四)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一是加强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人保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卫生院人员招录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是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年11月中旬前完成)。根据《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外医护人员纳入编内管理考试的通知》(卫人字号)文件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择优招聘一批在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定年限、业务能力好、具备执业资格的编外医护人员。
三是建立卫生院人员招录机制。在县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乡镇卫生院总体编制范围内,招录乡镇卫生院的卫技人员。由县卫生局提出乡镇卫生院人员招聘计划,报卫生院人员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招录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自年起,每年招录30-50名左右人员,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年11月20日前完成)
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组织竞聘程序:
1、明确竞聘对象
卫生院符合竞争上岗的人员有三类,一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二是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职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三是在编制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在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技人员。
2、确定竞聘人员
对于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卫生局会同县人保局、县编委办等部门,对各卫生院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3、组织竞聘上岗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由各卫生院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报县卫生局批准同意后,同意组织竞聘上岗。
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体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4、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上岗后,卫生院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1年。
(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年11月30日前完成)
对卫生院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卫生局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
1、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的认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工作人员编制证为准。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由县卫生局视情在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离岗期间,发给全额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调整档案工资,并作为正式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80%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对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并按事业单位人员解聘或辞退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比例不低于70%。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6)未聘人员可优先转岗到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岗位。
2、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非正式职工指无编制证,与卫生院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县卫生局备案,目前在卫生院工作的职工。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由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有工作收入)。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医改深入进行和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协调指导。县人保局要加强卫生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县卫生局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与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并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卫生院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编办要统筹核定好卫生院的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建立督查指导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11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对违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纪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保障经费支出。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人事制度改革补偿资金,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宣讲改革的各项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在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有序,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