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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全县幼儿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确保全镇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年全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镇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常规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客观、公正、依法整顿,规范发展的原则,对全镇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整治,依法取缔不合格幼儿园,顿规范学前教育秩序,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以促进全镇民办幼儿园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民办幼儿园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小学)县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镇已在开办的所有民办幼儿园(包括已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重点是拟整改和擅自开办的幼儿园。
(二)整治内容: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消防安全、饮食卫生、收费和从业人员资质及幼儿园内部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重点是对幼儿园园舍场地、设施设备、饮食卫生、从业人员资质硬件设施安全、接送校车管理和幼儿教材及幼儿教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认真审核。
(三)整治目标: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对达标合格幼儿
园实行定级管理制度,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对办园条件还有差距,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幼儿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予以注册登记;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和无证擅自开办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三、清理整治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由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镇民办幼儿园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中心小学,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建设,安监等部门组成。集中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依照县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相应制订乡镇整治工作方案,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在6月20日前结束,并将整治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依法取缔三类(具体幼儿园名单)。
集中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通过媒体,专题会仪等形式对集中清查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这次清理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媒体公布清理范围和目的要求。整个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有线和无线电视台刊播整治结果,并向广大群众公示全县合格和不合格幼儿园名单。
(二)工作步骤
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整改,整改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组织召开镇民办幼儿园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幼儿园负责人召开清理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部署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任务,明确集中清理整治的意义和要求,并切实做好清理整治的各项工作。
2、自查整改阶段(5月1日——5月20日)
各幼儿园根据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对照评分内容,标准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中心小学对本镇管辖区内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登记,根据评分内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辖区内的幼儿园分为保留,整改和取缔三类。
3、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由镇政府牵头,组织行政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对圩镇及村级幼儿园的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幼儿园作出相应的处理,特别对不合格幼儿园以坚决取缔,不留死角。
4、整改验收阶段
凡需整改的幼儿园按照集中清理整治检查组的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分别报集中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需整改幼儿园进行回头看,对整改到位的幼儿园予以保留注册登记并给予年审。对整改不到位且办学条件简陋的幼儿园,内部管理混乱,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作出依法取缔,摘牌停办等处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要求,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统筹协调。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教育,公安,交警,消防,物价,卫生,安监,城管,工商,广电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形成集中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3严格程序。在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要在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正确对待每一所幼儿园,确保整个清理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4强化监管。本次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学期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机构,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确保我县幼儿教育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