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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情况,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及缴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管理范围
除农民建房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和缴交水土保持规费。县水务局要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宣传、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项目编报水体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按照资质进行管理。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相关规定由县水务局代为征缴,统一到县税费一体化中心缴交。
二、规费征收、使用、管理
按照《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价费字号、财综字号、水水保字号)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保障措施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凭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缴费凭证到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健全联审保障制度,要将水土保持方案做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审联办。①县矿管局负责对开办矿山企业项目的把关;②县安监局负责对开办烟花鞭炮企业项目的审批;③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把关;④县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开发项目的把关。
2、对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通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3、对已开工或已建成的项目,必须在年底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手续,缴交水保两费。
4、对不申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不缴交水保两费的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补办手续,缴交规费。对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不予配合、擅自批复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