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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创优我县政策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年7月1日以后制发的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更好地为创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年7月1日以后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驻县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具体包括: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单独制发的政策文件(含抄告单、会议纪要等)。
(二)县委和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
(三)政府部门、驻县单位、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政策文件。
二、清理内容
1、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予以废止。
2、政策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制定依据不复存在,以及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予以废止。
3、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要求,但其中部分内容或条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进行修改或调整。
4、政策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要进行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进行整合,并将不再执行的政策文件及时予以废止。
5、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等文件,清理不合时势发展要求的政策文件。
三、清理步骤
县委、县政府以及领导小组制发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谁制发,谁处理”的原则落实责任,组织实施,分三个步骤进行:
1、自行清理(4月1日-4月15日):由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对上述清理范围内涉及本部门、本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或者领导小组制定的现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并于4月15日前将清理报告连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汇总表》、《清理后需修改或调整的政策文件汇总表》、《清理后需废止的政策文件汇总表》(见附表)书面报县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法制办)。
2、综合审查(4月16日-5月15日):由县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审查结果于5月20日前书面报县委、县政府。
3、对外公布(5月25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印发停止执行和重新修订的政策文件目录,并在县政务信息网、有线电视台、政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行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发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工作应于5月25日前结束。清理结果由部门自行对外公布,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司法局、县物价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县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政策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兼任。文件综合审查期间将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到县政府法制办集中办公,进行清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