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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珍珠生产管理,促进珍珠养殖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资源,确保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规范珍珠养殖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有序稳步推进我县规范珍珠养殖工作,进一步改善渔业水域环境,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监督管理。
二、整治原则
重点对以下区域的珍珠养殖面积进行转产:
(一)县城郊区;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
三、实施范围
重点对以下乡镇珍珠养殖面积进行转产,具体任务如下:
罐头嘴镇2000亩、洲口镇1000亩、鸭子港乡1500亩、文蔚乡500亩、坡头镇1000亩、酉港镇1000亩、龙阳镇2000亩、周文庙乡1000亩、岩汪湖镇1000亩、洋淘湖镇1000亩、沧港镇500亩、新兴乡500亩、聂家桥乡500亩、大南湖乡1000亩、毛家滩乡200亩、月明潭乡100亩、龙潭桥乡200亩。
四、工作目标
全县转产珍珠养殖面积1.5万亩,珍珠养殖面积控制在10万亩以下。珍珠养殖水体水质达到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其中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五、工作安排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规范珍珠养殖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余习琼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张绍科、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贺正春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县环保局、有关乡镇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统筹抓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成立工作机构。县规范珍珠养殖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珍珠整治办),办公室设县畜牧水产局,畜牧水产局局长贺正春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汪全孝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压减珍珠养殖面积,五年全县基本退出珍珠产业。落实规范珍珠养殖工作的各项政策。
(三)工作进度。
1、3月20日前完成基础工作
(1)建立珍珠养殖情况台账,包括养殖户名、面积、地点、养殖数量、蚌龄、合同期限(含合同复印件一套)及发包方等情况。
(2)压减珍珠养殖面积任务分解到丘块,并登记造册和绘制压减珍珠养殖面积的分布图。
(3)水质监测布点选定,每个季度监测一次。
2、4月20日前明确责任,制定控制珍珠养殖规划
(1)各相关乡镇压减珍珠养殖面积任务分解到责任人并签订责任状。并将压减进度安排上报县珍珠整治办。
(2)制定控制珍珠养殖规划(五年内基本退出珍珠产业)。
(3)对各相关乡镇压减珍珠养殖面积地进行实地督查。
3、4月21日至10月20日,为压减珍珠养殖面积实施阶段。
4、10月21日-11月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5、11月10日-11月20日为总结阶段。
(四)制定工作计划和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年3月20日前,各相关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划定珍珠养殖禁养限养、转产范围,确定压减面积。同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项措施,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报送县珍珠整治办(联系电话:2862775)。
(五)明确责任,设立责任牌和警示牌。规范珍珠养殖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本乡镇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村支部书记,第三责任人为养殖水体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责任人要层层签定责任状:各相关乡镇与县政府签定责任状;责任村支部书记与乡镇签定责任状;乡镇与养殖水体管理单位签定责任状;养殖水体管理单位与承包人签定责任状。所有珍珠养殖地要设立责任牌并注明:一是养殖水体管理单位;
二是责任人;三是珍珠养殖转产时间;四是禁止投施鸡粪、猪粪等有机肥。
(六)各相关乡镇按照县规范珍珠养殖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珍珠养殖专项整治行动。逐级建立珍珠养殖台账,全面清理珍珠养殖合同,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不得再进行珍珠养殖,合同未到期的,根据珍珠养殖周期逐步取消,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于年3月20日前上报到县珍珠整治办;制定控制珍珠养殖规划,不再新增珍珠养殖面积,五年内基本上退出珍珠产业。
(七)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对全县珍珠养殖水体水质的抽查监测工作由县珍珠整治办组织实施,县环保局水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监测点由县珍珠整治办统一安排。各相关乡镇要定期对本区珍珠养殖水体水质组织检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县珍珠整治办将监测结果定期在县电视台公布。对已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依法坚决取缔。
(八)建立目标考核、奖惩和监督检查制度。全县规范珍珠养殖工作由县珍珠整治办组织考核,每季度由县珍珠整治办组织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各相关乡镇也要制定规范珍珠养殖工作考核办法,纳入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