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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对部、省、市属在汉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汉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等)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向所在单位征收。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渡口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楼、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棋牌室等休闲场所)、餐饮业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其中,未设立财务账簿的实行分类定额征收,具体标准为: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的大厅按一类每月1000元、二类每月800元、三类每月500元的标准征收;卡拉OK包房按每个每月250元的标准征收;桑拿、健身房按每个每月500元的标准征收;洗浴、足浴、按摩按每座(床)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美容美发按每座每月20元的标准征收;网吧、游艺室、棋牌室按每台每月10元的标准征收。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征收。
(六)对各种营运客货车辆,按客运车每座每月2.2元、货运车每吨每月10元、出租小车和“的士”每台每年500元的标准征收。对新入户的客、货运输车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标准为:货车3吨以下每车300元,3吨以上每车500元;县内客运班车每车1000元;县级线路车每车1500元;地级、省级客运线路每车2000元。
(七)对建筑、水电安装、装饰装璜企业(含个人),实行包工包料的按预算总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包工不包料的按建安总额2.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八)对房产交易,按成交额1%向出售方征收。
(九)对供水企业按供水量每吨0.02元标准价内征收。
(十)对生产和销售特殊商品,垄断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包括水电器材、消防器材、实心粘土砖、环保砖、数字电视机顶盒、天燃气器材等)。
(十一)对从事赢利性医药经营的单位(含药店、诊所、医院)和个人,按药品收入的5‰征收;县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县级医院采购药品,凡进销差率超出国家规定的,对超差率部分按10%征收。
(十二)对定点屠宰的生猪按每头1元的标准征收。
(十三)管道天燃气按每立方米0.03元的标准价外征收。
(十四)由政府管价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高时,按当年调升增值额的10%向受益单位征收。
(十五)政府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了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县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分工上述征收范围中的第3、5项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代征;第5项财政非集中支付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发改物价局于每年收费年检年审时一次性征收;第6项由县交通局代征;第7项由县政务中心代征;第8项由县房产局代征;其余各项由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直接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系政府专用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征基金应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基金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
四、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