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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力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总理就我县农村食品市场现状的批示精神,以农村食品安全为重点,整合相关部门监管食品安全职能,解决当前我县农村食品市场线长面广,而监管网络不全、监管人员不够、食品安全现状堪忧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农村市场,全面推动全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监管网络
成立汉寿县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委员会,由县政府代县长宋云文任主任,副县长袁佑清任副主任,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放心办和县消委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乡镇(区)要设立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乡镇(区)长(主任)任组长。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设立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由村(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站长,联络站设在站长住处或条件较好、人员集中的村部,站长为该区群众义务服务,同时也是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在农村集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的消费集中处(个协、消委理事处)设立村(社区、居委会)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由各乡镇(区)聘请所在点的个协或消委理事为义务监督员。
三、工作职责
(一)乡镇(区)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的站(点)长工作会,总结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2.每半年组织各联络站和服务点的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义务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农村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和重大节日专项整治行动;
3.督促所辖村(社区、居委会)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站点建设及工作职责的履行;
4.与各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责任状;
5.调解处理本乡镇(区)辖区内的投诉与纠纷。
(二)村(社区、居委会)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联络站职责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会议,宣传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经营的政策精神,引导村民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安全消费;
2.摸清本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的底子,并建好台帐;
3.及时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户的情况,并督促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4.定期或不定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户检查有无假冒伪劣、变质、过期、“三无”等产品,并督促和监督经营业主自行检查、下柜和销毁;
5.受理投诉并处理简单的投诉,并及时向乡镇(区)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县消费者委员会反馈情况;
6.登记受理的投诉及调处情况。
(三)村(社区、居委会)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服务点职责
1.宣传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经营的政策精神;
2.协助联络站解决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
3.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和识假辨假的知识;
4.接受农村市场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协助县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打假维权。
四、建设标准
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网络建设要达到“六个一”的基本标准,即一人、一牌、一证、一室、一簿、一栏。
一人。各乡镇(区)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日常工作,各联络站要有一名村级干部担任站长,做义务兼职工作。
一牌。各联络站、服务点要悬挂统一标识牌,标识牌的名称要规范,规格要统一。
一证。各乡镇(区)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和联络站聘请的人员由县消委颁发义务监督员证。
一室。联络站、服务点办公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其他办公用房合用。
一簿。建立投诉(举报)登记簿,做到登记内容清楚。投诉举报登记簿由县消委统一制作、发放。
一栏。各联络站、服务点建立固定的消费宣传栏,不定期刊登法律法规、消费警示、商品知识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一是各乡镇(区)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农村食品安全整治氛围;二是要组织学习培训,各乡镇(区)每年都要举办一次村级食品安全消费维权联络站、服务点负责人的培训班,聘请县工商、县质监、县卫生部门执法人员上课,掌握食品安全常识和维权常识,并将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公益事业逐步纳入乡、村两级的日常工作范畴。
(二)强化责任。县政府将把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各乡镇(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区)要与各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责任状,制定考核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县。
(三)经费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工作及网络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此次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网络站点建设,属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的网络建设经费由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各自分担;属县直相关部门的网络建设经费由各相关部门负担;日常工作经费由责任单位部门各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