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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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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县城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放”)。为确保限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限放时间和地段

(一)限放时间: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外,其它时间禁放。

(二)限放地段:东至临岗公路、西至火车站、南至矮架山、北至安福工业园三岔路口的城市建成区。

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聘请专业资质人员进行燃放。

二、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

负责限放日常工作;牵头组建专业执法队伍,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审批焰火燃放活动。

(二)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取缔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查处占道举办“红白喜事”和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配合县公安局开展执法行动。

(三)县安监局

负责规范县城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逐步取缔南至文塘社区207国道与临柏路交叉路口、北至党校路口、西至检察院、东至泉坪路的城市核心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引导经营户搬出城市核心区经营或转产经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门店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管理,不得办理城市核心区内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为城市核心区原有的烟花爆竹经营户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延期手续

(四)县委宣传部、县电子政务办、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限放工作政策、措施和动态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县监察局

负责对各单位落实限放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中失职、不作为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民政局

负责对县城区办理“红白喜事”的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限放规定;督促县殡仪馆改进服务,降低收费;鼓励城区亡者家属在殡仪馆办理丧事。

(七)县烟花局

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提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选择燃放烟花爆竹固定场所报县政府审定。

(八)县房管局

负责督促县城区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的限放工作,向小区内筹备“红白喜事”的居民发放《劝阻、制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

(九)安福镇

负责做好限放区村(居)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村(居)干部向筹备“红白喜事”的居民发放《劝阻、制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

(十)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制定本单位落实限放工作实施方案,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查,及时制止本单位内部及周边范围内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专业执法队伍查处各类违规燃放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前)。

10月中旬,召开全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宣传教育阶段(10月15日—25日)。

1、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福镇政府及限放区村(居)制定具体的限放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在黄金时段、显眼位置滚动播放《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有关禁放政策措施。

3、安福镇政府在县城区主要路口悬挂横幅10条以上,有关村(居)在辖区内主要路口悬挂横幅2条以上,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张贴《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4、县限放办安排宣传车流动宣传。

(三)督促整改阶段(10月26日—31日)。

县限放办对各有关单位、村(居)落实限放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强制执行阶段(11月1日起)。

1、对违规燃放行为予以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定期召开限放工作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限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由县限放办牵头,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限放工作领导小组”),朱荣华任组长,刘再道任副组长,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民政局、安监局、烟花局、房管局、电子政务办、广播电视台、安福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二)营造良好氛围。持续加强限放宣传,重点宣传限放的意义和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烟花爆竹燃放观念。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禁放法规,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全县限放工作动态,确保全县限放工作有序开展。

(三)突出监管重点。县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限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落实各项自防措施,加强值班备勤和巡查工作力度,确保自身安全。安福镇要制定本辖区限放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制止居民举办“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引导和保障城区居民安全有序燃放。

(四)严肃执纪执法。县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组建10人左右的专业执法队伍,集中办公,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监察局牵头,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禁燃放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做好应急救援。春节开限期间,重点消防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等要加强值班备勤,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六)严格考核奖惩。限放工作纳入创卫工作和综治工作考核内容。对不及时送达《劝阻、制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书》或因制止不力造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扣除相应分值,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村(居)辖区内年度发生5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内年度发生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取消该单位和单位“一把手”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村(居)辖区内每发生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扣除转移支付1千元;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每发生一起对其单位扣发财政拨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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