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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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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工作,加快农业机械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我县农业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号)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机计发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为目标,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为重点,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拓展农机作业领域,大力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为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坚持向粮食高产创建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统筹兼顾原则。协调推进东部丘陵地区和西部湖区农机化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

(三)阳光操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直补到户工作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严格按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四)市场机制原则。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尊重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我县农业机械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1个小类79个品目机具。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推广。潜水泵、电动喷雾器、太阳能杀虫灯和配套动力小于2.2千瓦的双辊耕整机、机滚船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度按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但插秧机及育秧设施设备补贴率可提高到50%。对农用工程机械、单机补贴额度每台1000元以下的机具实行限定资金规模补贴,补贴资金规模不超过全县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总资金规模的10%。

四、补贴资金指标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指标由县农机局和财政局根据全县农业生产情况统一安排。年补贴资金指标优先安排以下三类对象:

1、防汛抗灾的补贴类机具购机指标;

2、插秧机推广补贴指标;

3、老旧农机具报废后购买同类型新农机具补贴指标。

五、补贴对象和农机经销商的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林、牧、渔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凡申请购机补贴的对象,先到县农机局购机补贴服务中心办理购机指标申请。县农机局按照补贴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机具经销商(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下同)的确定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机科发号)的规定执行。县农机局和生产企业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经营,按章操作。

六、补贴产品标价与补贴政策公开

所有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机局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列入政务公开范围,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补贴范围标准、操作程序、资金规模、执行进度、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七、补贴操作程序

1、农户购机。购机意向者到县农机局购机补贴服务中心提出购机申请,县农机局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后,填写购机申请人身份信息,经与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后,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申请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申请,代申请的必须提交申请人和代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操作员需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查。购机申请人在领取补贴指标确认书后15日内可在全县范围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需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需要办理牌证手续的农机具必须持有县农机监理所出具的牌证手续)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申请,乡镇农机专干、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逐一审核申请资料,经县农机局核对无误后,录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机服务组织银行帐号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专干归纳整理已经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机具信息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居民集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

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日内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负责人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见机具、见发票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查表》上逐项签字确认(跨村的农机服务组织不需村负责人签字确认)。

5、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专干5日内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料上报县农机局。县农机局收到乡镇上报的申请补贴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其中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实地逐台核查。经复核确认无误后,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补贴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季度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服务组织。

各乡镇农机专干、财政所按季度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含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并抄送县纠风、减负办。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闵秀明任组长,周利人任常务副组长,李毅、许长虹、杨立华任副组长,县农办、农机、财政、农业、监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立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直补到户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县农机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抓,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并配备好办公设施设备,开通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安排好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搞好服务。各乡镇和县农机局要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周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体,并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办宣传栏、发放资料等方式,切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办理程序和要求。要扎实做好咨询服务,设立咨询电话,认真答疑解惑。要积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供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受理群众投诉,设立投诉电话,积极妥善处理好投诉的问题。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农机具及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操作程序要求,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公开公示补贴信息,推进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县农机局要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严把经销企业准入关。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查补贴对象、补贴种类、补贴标准,严把补贴资金发放关。各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进行操作,严禁超额度补贴,谁超谁负责。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强农惠农政策,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指定农机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县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将《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县农机、财政、监察、纠风和减负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抽查,补贴额高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要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延期发放补贴资金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该补贴的对象一个不少补贴到位,确保该发放的资金一分不少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