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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置相结合,坚持依法处置与维护信访群体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努力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针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不出重特大群体性事件,不出到市赴省进京群体性事件,确保在特护期间不出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三、基本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坚持民事要妥善解决的原则。
四、主要措施
(一)依法办事
1、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有针对性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用政策统一群众的思想认识。
2、保持政策的严肃性,不乱开政策口子、不乱表态,严格按政策妥善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防止引发矛盾。
3、镇维稳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4、坚持杜绝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行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给以处理。
5、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畅通诉求渠道。
6、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自身行为,防止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滋生。
(二)定期排查
1、各单位应主动在各自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一切不稳定事件。
2、排查内容:主要是各类矛盾和纠纷。包括存在群体性事件的隐患,产生的苗头及老问题新情况。特别应高度重视可能引发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问题;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
3、镇维稳办、信访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或协调有关方面进行专项排查。
4、对矛盾纠纷实行台账管理,包案到人。对于每一起矛盾纠纷,都应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状况、事发地区、涉事部门、责任人、调处情况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
(三)调处化解
1、发生的的矛盾纠纷,应落实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把应由本级能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推向上级。
2、对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潜在诱因的,责任单位的每一负责人应亲自指挥,组织工作班子,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3、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应负责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制定工作措施,明确答复意见,统一工作目标。
4、调处矛盾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等方法,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5、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的交办、承办、督办、销号制度。明确调处纠纷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化解期限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步骤,限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矛盾纠纷调处终结,应向交办单位回复,由交办单位在台帐中销号。
(四)及时预警
1、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警工作责任和措施,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
2、派出所应发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对重要线索,应组织力量,及时查证并报告。纪检、监察、信息,纳入预警范围,应及时报告或转达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对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不得虚报,谎报,缓报。特别防护期间,实行每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4、各部门、各单位一旦掌握或接报群体性事件预警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防止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的工作准备。
5、对于到县赴市进京聚集上访的苗头,上访人员所在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相应措施,尽力把准备上访的人员劝阻在当地,已经出发的,应派专人跟随做工作,争取从途中劝返;同时安排由有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班子,提前赶赴上访目的地,力争在形成聚集前劝返上访人员。
(五)现场处置
1、凡发生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单位要及时组成现场指挥部,召集应急处置协调小组人员赶赴现场,具体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2、凡发生较大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派出所要及时派人民警察到现场维护秩序、掌握情况、收集固定证据,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3、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即发生严重违法情形的,派出所、司法所应根据镇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的决定,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要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防止因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控。
4、涉事单位要加强对群体性和非正常上访问题的舆论引导。一般不公开报道.宣传部门要加强管理。新闻单位现场采访活动应服从化解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采访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5、各单位对接劝返回上访人员和群体性事件疏散落人员,应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依法、及时、合理处置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凡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应当落实的要限期落实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分步给以解决;确属无理取闹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6、接劝返上访人员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做好交通工具、医疗救治措施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接劝返费用由上访人员所在地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