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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综治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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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综治总体方案

为确保全县江河湖泊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按照《市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年11月至年4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综合整治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人本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集中综合整治,促进我县水上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为“四化两型”、“四县一中心”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水上环境。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水上非法运营和水上餐饮违法经营行为;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1日一15日)。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要召开会议,通过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对口会议、有关业主会议等多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大力普及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形成水上安全整治的氛围。相关部门要整治工作通告。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11月16日—25日)。县相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县内水运企业、水上餐饮经营场所和水上非法运营、河道乱挖滥采、水上餐饮非法经营和违法排污状况以及重要河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网格式、地毯式排查,建立台账,作为综合整治行动的依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26日—年3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此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责任主体,一是要开展自查自纠(年11月26日至年1月31日)。要对照摸排台账中的问题与隐患,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水运企业、水上餐饮企业和个人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对责任主体不明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县政府指定责任主体,限期整治到位。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据职责加强监管,跟踪督办。二是要依法打击(年2月1日至年3月31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经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4月1日一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年4月10日前,对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成自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专项整治情况汇报。县人民政府在年4月20日前,对各乡镇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综合整治效果不好,达不到复查要求和验收标准的,继续开展综合整治,直至任务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由县长汪涛任指挥长,副县长雷欣、张大宏任副指挥长。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县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产局、工信局、安监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海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两个专项整治小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分别牵头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复查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原则,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县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餐饮专项整治方案,查处水上餐饮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和完善水上餐饮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海事处:负责内河交通运输、船舶安全检查,履行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查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负责统计采砂船只、砂石场及核证验证。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综合整治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整治水上黑恶势力。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综合整治行动的必需资金。

县水产局:负责抓好渔船的监管。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生乘船安全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学生放学、出行等乘船交接制度。

县工商局:负责核准水上运输、餐饮的营业证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证照经营等非法行为。

县工信局:负责查处和打击非法修造船行为。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综合整治涉及的法律相关事务。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行政监察,查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综合整治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综合整治的工作督办。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药监局等单位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综合整治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不能通过复查、验收,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及时通报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的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分管整治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姓名、联系电话)分别报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县水上餐饮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本次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年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五)搞好整章建制。坚持边整边改,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综合整治行动中好的办法和成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避免整治过后非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