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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县机动车辆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统一征管体制,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征管体制
1、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协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财税金融办、地税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交通局、运管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地税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车辆税收征收工作的协调、统计、督查等事宜。
2、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代征、联合征收、联控联管、地税把关、政府考核、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征管模式。具体责任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征收“交强险”的同时代征代缴。
(2)全县摩托车车船税委托交警部门代征代缴。
(3)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代征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代征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4)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检车。
(5)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的车辆税收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
(6)地税、公安、交警、法院成立联合执法协调小组,不定期上路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处理违规车辆,查补偷逃税款。
(7)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交运管、交警部门,可抵减核定税款,少征补征,超过不退。
二、征收标准
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劳动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征收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定税款。
三、纳税期限
代征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协助征收,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
四、部门职责
1、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交警、运管等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传递地税部门。
五、奖惩办法
1、保险机构代征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同时,县政府对代征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确定运管所今年代征税款目标管理任务为60万元,并按30%给予手续费。超过60万元以上的仍按30%给予奖励,手续费年内分两次由县财政拨付。运管所代征税额单独考核,目标管理任务未完成,年终考核不能评先,奖励比例相应降低。税额按70%计入地税总任务。
3、联合执法协调小组依法查处违规车辆,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适当予以安排。
4、交警部门代征的摩托车车船税,按年度征收数额的15%给予手续费,年终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
5、由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年对代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履行代征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6、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7、对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8、代征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
9、上述部门代征的车辆税收的确定,由县地税局如实提供,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