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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取缔销毁非法机动车辆,规范机动车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组装车辆;挪用、套用其他号牌车辆;私自涂改、遮挡号牌车辆;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车辆。
三、整治内容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8日—2月28日)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宣传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和张贴公告、标语,悬挂横幅以及各种会议等宣传形式将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传达给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车主、驾驶人,使全社会明确开展机动车辆整治的目的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配合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各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要求对本辖区、本行业特别是矿区非法车辆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非法机动车辆现有状况,对机动车辆的状况、驾驶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属于整治重点的单位和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各乡镇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要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对本单位车辆开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属无牌无证车辆的,立即到交警部门办理牌证业务;属非法拼装车辆的,立即予以整改;达到报废标准的,报交警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统一处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4月18日)
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县交警大队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加强车管分所(交警中队)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活动,方便群众办理牌证业务。二是加强车辆维修作业的管理。县工商、质监、交通、运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维修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要坚决依法严处;相关涉案人员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路面巡查检查。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四是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各乡镇单位自备专用车的管理。县交警大队要加强与学校及有关单位的联系,强化对各类专用车辆的管理,特别是对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机动车辆集中整治工作非常重要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开展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江任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何长青,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唐国国,副县长唐友国、唐国林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安监、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经济、商务、工商、质监、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胡庆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严格措施,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要加大路查力度,在重点路段设立检查点,对发现的无牌无证车辆要立即查扣,依法从严处理,该报废的坚决报废。公安部门要维护现场秩序,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机动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动态,积极做好宣传思想工作,防范制止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三)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要正确处理从严管理、从重处罚与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积极征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防止激发矛盾,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要坚决杜绝粗暴执法行为,把人性化管理始终贯穿于整治行动全过程,对群众的违法行为以宣传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做到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果。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交通、安全交通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县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罚违法车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严肃整治工作纪律,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落实整治行动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