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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城连接线段扩改工程(以下简称“扩改工程”)是国家交通建设的重点项目,也是我县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为维护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段扩改工程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结合扩改工程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建设概况
扩改工程西起交通广场,东至城大道,全长1560.38米。原有设计幅宽10.1米、主面宽6.5米,现设计扩宽改造成幅宽30米(其中主车道15米,两厢人行道各7.5米)的城市三级道。扩改工程共有需搬迁补偿安置户数82户,红线内搬迁房屋基底面积5243.29平方米,建筑面积13633.46平方米。
扩改工程于2009年6月启动,计划年底完工,预算总投资746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及桥梁扩宽改造(投资2520万元),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投资3800万元),项目征地及报批(投资750万元),九塘江河道治理(投资390万元,其中以工代赈280万元,水利局项目资金110万元)。道扩改工程于年10月15日动工,目前已完成了桥至城大道排水排污管铺设、挡土墙砌筑、桥桥桩混泥土浇注,3号安置点三通一平及28户宅基地安置房建设基本竣工,河道治理主体工程基本完成。
二、搬迁安置情况
扩改工程提供宅基地、征购、公寓楼等3种安置方式供搬迁户选择。截至年3月16日止,搬迁安置进展情况为:
(一)有8户已基本落实征购安置,其中2户已完成搬迁腾地工作。
(二)有2个单位(即财政局函授站、暖水林场转运站)不补偿、不安置自行搬迁,已完成搬迁腾地工作。
(三)有2户属拆除红线内构筑物补偿,不需在安置点安置建房。目前已完成落实了评估补偿工作。
(四)有49户已选择在3号安置点进行宅基地安置(需搬迁补偿的46户)。其中:
1.已签订搬迁协议并已在3号安置点联建安置房的32户;
2.已签订搬迁协议在3号安置点选择宅基地安置,但还未建房的13户;
3.未签协议但基本同意安置在3号安置点安置的3户;
4.只占用宅基地无拆迁补偿,已安置宅基地但尚未动工建房的1户。
(五)未入户调查也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21户。这21户有待进一步做好工作,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在3号安置点选择宅基地安置或者建公寓楼安置,也可以到5号公寓楼安置点选择公寓楼安置。
三、补偿资金测算依据
(一)征购形式的补偿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5号文件)规定征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100%。
(二)对宅基地安置形式的补偿,原对临街第一层带商用房性质的房屋补偿已按城建重点办〔2010〕09号文件规定,比政发〔2009〕5号文件的标准增加了20%,此次按政办发〔〕57号文件规定再增加80%,二层以上增加20%测算。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底之前)。要包政策宣讲到位。要上门上户发放政策资料,做好政策宣讲,逐户落实好搬迁安置的方式选择。
(二)签订协议阶段(年4月20日之前)。要包协议签订到位。要完成上户评估、补偿资金测算和搬迁协议的签订工作。
(三)补偿兑付阶段(年4月30日之前)。要包补偿兑付到位。由协调指挥部、乡村干部和包干单位共同配合抓好补偿资金落实拨付到位的工作。
(四)过渡安置阶段(年5月10日之前)。要包过渡安置到位。对于因搬迁而无房居住的搬迁户,要做好暂租房过渡安置工作。
(五)搬迁腾地阶段(年5月30日之前)。要包搬迁腾地到位,完成搬迁过渡安置任务。对于在5月30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的搬迁户,按照政办发〔〕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此外,建设协调指挥部、各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包思想稳定到位、包搬迁安置到位,各自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下段工作任务分解
(一)对于已经基本完成搬迁安置工作任务的43户搬迁户(其中已基本落实按征购形式的8户、宅基地安置已签协议已建安置房的32户、不补偿不安置自行拆除的2户、属红线内构筑物拆除不需要在安置点安置建房的2户),由建设协调指挥部牵头,会同乡村干部按新政策规定完善相关工作。
(二)要做好已签协议、已选宅基地安置方式但尚未建房的13户搬迁户的工作。已落实选址面积但尚未动工建房的3户,由指挥部牵头负责,会同乡村干部做好工作;其他10户搬迁户由城郊乡牵头负责,会同云善村和建设协调指挥部做好工作,要动员这10户搬迁户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尽快到3号安置点启动安置房建设。
(三)对于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也未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的21户搬迁户,要按照办号文件规定落实包干责任,尽快做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抓好安置工作。建设协调指挥部、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下段工作任务分解,对照政办发号文件和办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尽快抓好搬迁安置工作。
(二)明确主体,落实资金,尽快兑付补偿经费。对于原先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在做通工作后,要将新增补偿一并测算,仍使用县高速协调指挥部的协议,按原拨付程序运作,资金由县高速协调指挥部支付。对于原先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搬迁户,此次按新规定要增加补偿经费的,资金仍由县高速协调指挥部支付(府阅〔〕37号会议纪要已规定)。为简化办事程序,对新增部分的补偿经费可凭表册审批的形式予以支付。
(三)明确方式,落实安置,尽快建设搬迁安置房。对于已选择宅基地安置形式的搬迁户,仍在3号安置点安置;对于选择公寓楼形式安置的,既可在3号安置点建公寓房安置,也可以到5号公寓楼安置点安置;对于地处交通广场附近的上巷一组的搬迁户和在交通广场上原经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搬迁户,同意选择公寓楼安置的,可选择地理位置较优的既定安置点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