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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自查分值按20%和年终考核分值按80%折合计算总分。
(一)自查。各单位于年12月1日前向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并对照本方案确定的考核指标确定自查分。
(二)年终考核。考核组由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采取日常情况评分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指标与分值
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终由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并量化。分值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评优评先依据,同时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各单位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考核分值汇总后超过100分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记满分,低于零分的不记负分。
(三)行政执法工作被县级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实的,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