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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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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我县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县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年度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年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承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理赔到位。

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既要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参保,又不要强迫参保对象投保。

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气象和宣传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农业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年我县农业保险各险种基本规定如下:

1、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180元,分蘖拔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6.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承担。

2、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保费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铃期为110元,吐絮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承担。

3、投保面积

按全县水稻的种植面积70%投保,油菜种植面积80%投保。全县总投保面积为518560.00亩,其中水稻422800.00亩,油菜95760.00亩。以上任务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级”分别下达到各乡(镇),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4、总保险金额和总保险费

我县水稻种植和油菜种植总保险费为7964880.00元(其中水稻种植保险费7103040.00元,油菜种植保险费861840.00元)。全县水稻种植和油菜种植总保险金额为13274.80万元。其中水稻种植保险金额11838.40万元(每季每亩保险金额280元),油菜种植保险金额1436.40万元(每亩保险金额150元)。

5、保费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40%(3185952.00元),省财政补贴25%(1991220.00元),市级补贴2%(的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6、理赔标准

(1)分段计算,比例赔付。分三个时期确定赔偿金额。

水稻种植保险每亩赔付标准:苗期为180元,分蘖拔节期为240元,成熟期为280元。油菜种植保险苗期90元,蕾薹期110元,成熟期150元。

(2)理赔起点为30%。即保险种植品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地块损失率在30%(含30%)以上至70%时,按其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其保额全额赔付。

(3)每亩每季累计赔偿金额以每季保险金额为限;多次受灾,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每季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经办机构的确定

开展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4、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根据上述条件,我县年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承担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经营业务。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农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承保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

2、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到保险公司。

3、如发现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4、坚持按标准计提、按程序动用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采取种植业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由承办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严重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保险公司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动用额度以赔付金额超过60%以上部分为限。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提高认识,密切配合。为推动农业保险营运良好的工作环境,将农业保险与其它惠农政策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户投保。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设立办事机构

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负责处理农业保险日常事务。

1、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财政局分管局长谭善良兼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王梅韧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管理办公室,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同推进承保工作。

2、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办公室,由宣传部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县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单位和保险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农业保险宣传下乡入户的工作。

3、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办公室,由农业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组成农业、畜牧、气象、水利、保险公司为成员单位的查勘理赔联合工作组,负责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及纠纷处理工作。

(三)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领导。要注重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农业保险操作过程中,充分体现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要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社会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防范新的风险发生。

(四)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是要加大对新保险品种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户主动、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五)扎实推进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协调有关农业保险事宜,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直补网发放理赔资金,县地方金融券办、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水利、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

(六)强化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服务职能

承担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加强业务宣传和人员培训;要做到签单到村,水稻要分季签单,早稻签单要求在6月20日前完成,保单上要载明各级财政、农户等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要求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参保要素及报案电话;要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实行张榜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理赔款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七)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的费用支出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15号)提取工作费用。

(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保险机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