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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有效解决江流域(段)重金属污染问题,根据国务院《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省《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经济发展机制,使民营采选矿企业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状况有效遏制,尾矿库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全面促进全区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郴州市城市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制定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方案,并合理选址布局,最大程度优化企业发展。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厂。一个采矿权主体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选矿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选、一矿多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选矿数量,提升选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整合资源、整合资金,建设规模选矿企业。淘汰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选址不合理、污染安全隐患严重的选矿企业。
(三)规范建设,科学生产。各采选矿企业必须按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求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提高科学生产和清洁生产水平,提高选矿回收率和尾矿的复选水平,减少尾矿排放量,最大程度降低采选矿企业的安全和污染隐患。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要与矿产资源整顿整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整顿整合方案
(一)采选矿企业基本情况
1.采矿企业。根据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共保留29个民营采矿许可证。29个民营采矿许可证中有7个已配套与选矿企业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其余22个将在此次整顿整合中按照国家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配套的选矿企业办理或补办环评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见附表1:《民营采矿企业名单》)
2.选矿企业。共有民营选矿企业(包括小摇床选矿厂)177家,其中50吨/日规模以上选厂123家,50吨/日以下及小摇床厂54家。177家民营选矿企业中有4家已在省、市环保部门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余173家均未正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整顿整合方案
1.4家已经审批选矿企业
4家已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的选矿企业分别为郴州市桥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富雄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大吉岭长胜矿业有限公司和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对此4家公司的整顿措施为:(1)对已经市环保局审批验收的桥兴和富雄2家矿业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2)对已经审批未验收的大吉岭长胜和中信兴光2家矿业公司根据环评要求,要求其尽快做好环保设施建设工作,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见附表2:《4家已审批选矿企业整顿方案表》)
2.173家未经审批选矿企业
对173家未正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选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行如下整顿整合方案:
(1)淘汰关闭方案。对坳上镇水塘村朱家选厂等153家不符合环保及城市规划发展等要求的选矿企业全部实施限期淘汰关闭。限期淘汰关闭分三批实施,第一批淘汰关闭65家,已于年6月31日前关闭到位;第二批淘汰关闭50家,已于年9月30日前关闭到位;第三批38家,限期2011年12月31日前关闭到位。(限期淘汰关闭企业名单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2)整合搬迁新建方案。在桥口镇、白露塘镇、坳上镇、良田镇、大奎上乡选择集中选矿区,对关闭的153家选矿企业中配套有采矿许可证的永盛选厂等20家选矿企业实施整合搬迁新建工程。整合搬迁后新建的选矿企业为9家,按照国家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环评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见附表6:《9家整合搬迁新建选矿企业方案表》)
(3)原地保留整合整改方案。对除153家外的另20家现址基本符合要求,能就地整改的塘发选厂等选矿企业给予保留和整合,其中13家配套有采矿许可证的整合成11家原矿选矿企业,另外7家整合成1家尾矿复选企业,即共保留为12家选矿企业。同时对此12家保留整合选矿企业尾矿库及其它生产环保设施进行整改,按照国家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办环评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见附表7:《12家原地整合保留选矿企业整顿方案表》)
(三)尾矿综合利用方案
民营选矿企业被关闭的同时,遗留了大量的选矿尾砂,据估算约有1200万方。因原有的选矿工艺落后,产品回收率低,尾矿中还有一定含量的有价金属和萤石。为降低遗留尾矿重金属污染,有效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根据国家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有关产业政策及遗留尾矿特点,政府决定经统一规划,建设尾矿复选企业,综合回收尾矿中的萤石及铁、铅、锌、锡、钨等有价金属。除原地保留整合1家尾矿复选企业外,另还新建4家尾矿复选企业(见附表8:《4家尾矿复选企业建设方案表》)。
(四)整顿整合后采选矿企业情况
经整顿整合后,共保留选矿企业29家,其中原已审批的4家,本次整顿保留和搬迁新建的25家(以原矿采选为主的企业20家,以尾矿复选为主的企业5家,尾矿库22座),民营采选矿企业淘汰关闭率达到86%(最终保留的选矿企业以环境影响评价为准)。
四、整顿整合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民营采选矿企业整规整合工作的顺利完成,区政府成立采选矿企业采选分离集中选矿治理工程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分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资源状况、开发现状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对整合搬迁新建选矿企业用临时用地方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协助整顿整合后保留和拟建设的采选矿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安监部门负责对整顿整合后保留和拟建设的采选矿企业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整顿整合后拟建设的采选矿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电力部门负责切断淘汰取缔采选矿企业的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并负责做好整顿整合后拟建设的采选矿企业的供电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处理遗留尾矿。在民营采选矿企业被关闭的同时,遗留了大量选矿尾砂。为消除遗留尾矿存在的污染安全隐患,结合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对这些遗留尾砂采取两种方法处置:一是经有效论证,合理规划建设尾矿复选企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尾矿实行综合回收;二是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尾砂实行尾矿库闭库措施,闭库后,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启用。
(四)加强舆论宣传。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是从源头有效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中一项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大整顿整合力度的同时,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顿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动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二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采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采选矿企业整顿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对违法违规采选矿行为有可能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三是要严查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阻挠资源整合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