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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提升办学品位,杜绝安全隐患,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无证幼儿园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大集中整治力度,杜绝无证办园现象,促进全区幼儿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对象
区教育局于年初在《日报》上公布的22所无证幼儿园以及公布之后新增的5所未审批注册的民办幼儿园。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为切实加强集中整治无证幼儿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李满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集中整治行动具体事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区教育局负责提供整治对象相关资料;区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安分局负责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查处、打击违法、抗法行为;区法院负责查封非法办学机构财产;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督察;区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督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当地群众的稳定工作。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11月8日—11日)。区教育局组织召开无证幼儿园负责人会议,学习《关于对无证幼儿园开展集中整治的意见》(教通〔〕157号)文件,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学习《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等文件。
2.自查自纠阶段(11月12日—22日)。各无证幼儿园按照《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集中整治阶段(11月下旬—12月中旬)。中心城区和乡镇无证幼儿园分别由整治领导小组、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严格对照《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整治。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规范管理,补办有关手续;对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整改可达标的,下发整改意见书,对整改达标或在承诺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依法核发证照,对整改无法达标、拒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办园机构,写出书面材料向整治领导小组汇报。
12月中旬,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总情况确定取缔无证办园机构名单。
4.依法处置阶段(12月下旬)。整治领导小组对无证办园机构,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送达被处置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5.总结阶段(2012年元月上旬)。整治领导小组总结这次整治行动经验。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整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坚持依法行政。在集中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坚持原则、严格标准、秉公执法。
3.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在本次集中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