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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发〔〕1号)精神,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我县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以支持“三农”、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水稻种植综合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部门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梁远新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梁晓波为副组长,县农办、农业局、人保财险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支公司,朱烂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指导、部署、协调全县的农业保险工作,解决农业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险种。水稻种植保险。
(二)保险区域。根据受灾害轻重情况相搭配、兼顾承保公司和农户利益的原则,农业保险以群众自愿为基础,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确保水稻综合参保面达到80%以上。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水稻因遭受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枯萎或死亡,且损失率达30%(含30%)以上,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确定保障水平,水稻保险每季每亩保险金额240元。水稻保险金额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五)保费补贴。水稻种植保险费率为7%。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州、县两级财政各补贴15%,农户自行承担10%。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10.08元,州、县财政补贴5.04元,农户
自行承担保费1.68元。
(六)理赔处理。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及时进行电话报案,由县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乡镇农业站长及人保财险支公司有关人员现场查勘核损。
2.分段计算,比例赔付。水稻种植保险分3个时期确定保额,即苗期150元,分蘖拔节期180元,成熟期240元。
3.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30%)至70%,按该农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按该农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全额赔付。
4.投保水稻如多次受灾,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24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5月19日)。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农业保险工作列为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0日至6月1日)。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向农户收取保险费统一交人保财险支公司。人保财险支公司将乡镇所交的保险费统计完毕后,出具保险单,与县财政局结算财政补贴部分的保险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要在6月1日全面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日至6月10日)。6月中旬,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各乡镇要明确1名分管农业的领导负责。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要组织好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协助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县气象局、县水利局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县财政局负责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人保财险支公司要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宗旨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明确一把手负责,制定措施,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工作,要组织专职服务工作组,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诚实守信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