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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综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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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综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提升城市、集镇市容景观的综合水平,扎实推进“四城同创”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强工业、兴三产、优环境、促民生”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减量、规范、美观、安全”为总体要求,依法拆除、清理各类乱设乱摆的户外广告,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时间

2011年3月中旬~9月底。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

(二)整治内容:未达到《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年9月施行)标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4日~3月21日)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市人民群众的认知度,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2.召开广告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学习有关规定、政策,讲明整治原则,明确工作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22日~3月底)

相关单位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的核查登记工作,摸清户外广告牌具体数量和基本情况,并指定1名工作联系人。

(三)限期整改阶段(4月初~4月20日)

相关单位督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产权人自行整改,对调查核实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已超期的户外广告,进入执法程序,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已经审批合法的破损或有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须进行整改、重新设置。

(四)集中整治阶段(4月21日~9月中旬)

根据广告设置场所不同,对城区违法设置及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进行分类整治。

1.城区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原政府部门、单位出让或行政许可已到期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其设置权先统一回收为国有,进行公开出让。

(2)原政府部门、单位出让出租合同(协议)未到期的进行规范化管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经营者须持原合同(协议)原件于2011年4月30日前到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可以继续享有广告设置权;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原则上予以拆除,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民法》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2.城区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代为拆除。

(2)经行政许可,但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店面广告(招牌)、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广告业主须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3.指示牌

按照市容市貌、路政、交通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产权单位按要求取缔或重新设置。

(五)检查验收阶段(9月中旬~9月底)

整治过程中,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在9月底由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户外广告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确保整治效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我市户外广告的管理现状和城市户外广告发展的趋势,充分认识户外广告整治的必要性,要把户外广告的管理统一到“一个口子,强化管理”的认识上来,做到部门利益服务全局利益,通过这次户外广告整治,改变以前多头管理、随意设置和出让的现象,进一步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

(二)宣传发动,稳妥推进。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积极引导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在整治过程中,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证整治工作的积极推进,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工作阻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依法整治,规范管理。切实按照整治方案,全面推进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做到依法整治,程序到位,公平公正,保证清理工作做到有理有节,确保整治效果。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建立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做到“三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四)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务求本次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