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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保证服务业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在范围内投资的服务业产业类有关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商贸业、旅游业、物流业、金融业、社区服务业、文化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八大行业中生产性、经营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实施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年内可开工建设的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自动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实施项目。
二、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有关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报程序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在各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申报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完成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增加就业、对城市功能完善重大影响等);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等手续办理情况;
(五)其它需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一)发改局初审申报项目,汇总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每年确认20个左右项目为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如项目确因外部因素无法推进,由发改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项目管理和督查
第七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九条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施月报表制度。项目业主每月25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报送市发改局;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工作推进班子,明确项目联络员,及时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负责汇总分析,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措施,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被确认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为报表的负责人,同时确定一名项目进度报表填写人。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建立“一个联系市领导,一个联系部门,一个推进班子”的工作模式。市领导和牵头部门加大对市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督查指导和管理力度,及时了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困难,及时牵头相关部门给予解决。
四、项目考核及方式
第十二条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镇乡及街道服务业年度发展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内容。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基金对项目建设中的优秀企业和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一)评选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投入优秀企业。奖励对象为项目建设进度良好,安全生产经营,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目标的企业。
(二)评选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先进单位。奖励对象为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为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土地指标等政策优惠,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开展的部门、镇乡及街道。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
(一)半年考评: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业主和责任部门就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由市发改局汇总后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年终考核:年末由市发改局布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的自查自纠,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考核验收。汇总自评结果、奖励申请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公布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