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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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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材料,也是传统支柱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工信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第127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406号)、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发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政发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水泥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水泥行业现状

全市现有水泥熟料总产能规模约720万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9条。其中,日产4000吨2条、日产2000吨4条、日产1000吨3条。

水泥粉磨总产能约2050万吨。Φ3米及以上的磨机产能约1250万吨,磨机30台;其中,已经省经信委认定的磨机24台,产能约1010万吨;未批先建且未上辊压机的Φ3.2×13m磨机6台(牛石3台、新源1台、华西1台、三兰1台),产能约240万吨。Φ3米以下水泥磨机经省经信委认定的产能300万吨。(市水泥生产企业产能情况一览表附后)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水泥工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兼并重组、优化布局、上大压小”的原则,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水泥工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

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直径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水泥粉磨设备61台、产能约800万吨(含部分水泥生料磨)。在淘汰产能的基础上,安排置换水泥粉磨产能300万吨,全市水泥粉磨总产能控制在1310万吨,水泥散装率达80%以上。

四、新(改)建水泥粉磨项目的准入原则和要求

(一)准入原则

1.坚持扶优扶强原则。按照国家、省、金华市政府支持大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的要求,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全国性大型水泥企业、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安排新建水泥粉磨项目。

2.坚持产能匹配原则。水泥企业熟料产能与其粉磨产能相匹配的,原则上不得再新(改)建水泥粉磨项目(即熟料与水泥产能按3︰4比例)。现有水泥粉磨生产线未增配辊压机的,鼓励增配辊压机。

3.坚持兼并重组原则。在现有企业总能耗不突破年度用能指标的前提下,支持优势水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经省经信委认定的单个企业落后产能达到6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优先考虑安排)。

(二)准入要求

1.新(改)建水泥粉磨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的要求,单台磨机直径在3米以上且配备辊压机等节能设施年总产能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磨机。

2.新(改)建水泥粉磨的项目距国、省道有相应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粉磨项目。

3.新(改)建水泥粉磨机综合能耗应低于现有综合能耗的水平。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应达到江省地方标准,即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6kWh/t。

4.新(改)建水泥粉磨的项目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五、加快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激励政策

1.限期内企业主动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市政府除省政府给予的奖励补贴外,按照省政府的每台(套)补助标准,以1:0.5比例配套资金补助,用于对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以奖代补。

2.因淘汰落后产能而整体转产的企业,鼓励发展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对发展新型建材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部分转产的企业,若利用本企业闲置土地注册新公司的,新公司厂区应与原公司厂区用围墙隔断,否则必须异地注册新公司,方可办理部分转产手续。

3.对限期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经市经信局验收合格后的企业转产(含部分转产,下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4.转产企业如股权结构不变的,直接办理转产变更手续;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按清闲促产相关政策,办理转产变更手续。

5.转产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验表费、变更用电手续费。因企业转产需要办理销户、新装及其他变更用电手续的,供电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涉及原企业销户后新装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在办理新装时允许暂不实施节能评估,改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6.水泥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需要变更总平、初步设计、施工图的,规划建设部门从简从速予以办理。各部门要为水泥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的审批服务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全程主动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制约措施

1.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水泥行业准入的申报;已申报的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公告资格。

2.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3.对限期内未淘汰拆除水泥磨机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必要时,由市政府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单位依法予以停止供电。

4.对限期内未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安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证照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市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6.关停企业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非法转让。

7.对因淘汰落后产能而转产的企业,如未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债权、债务和股东权益各项工作的,不得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

8.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以当地镇乡政府为主体,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其政府应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