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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城三区”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组织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为突破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的行为,切实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与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案件和企业,重组与提升一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建设用砂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实现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在我区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全面禁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合理规划布局,培育发展机制砂龙头企业,为实现全区3至5年后全面使用机制砂奠定基础。
二、整治重点
(一)生产经营环节
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清理一般性海砂直接经营和以运带销的堆场(单位),加快建立并全面实行淡化海砂专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淡化海砂行为,着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集中开展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经营许可复评工作,对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现有淡化海砂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检点:一是规划布局是否合理;二是淡水资源是否充足;三是水体环境容量是否保证;四是生产设备及工艺是否先进;五是质保体系是否健全;六是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其中,经营许可条件已缺失、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无法保证淡化海砂质量的,一律责令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一律注销、吊销行政许可资格;经复评或复查合格的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级地材主管部门分批次向全社会重新公布。切实强化淡化海砂生产企业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出厂关”,依法查处直接对外销售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行政许可资格。
(二)建设用砂环节
以建筑、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各类建设工程为重点,集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工地)、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用砂企业使用淡化海砂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落实先检后用制度,凡有违规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用于建设工程的,一律立即责令停工(产)整改,并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处和公示,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行为。同时,切实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凡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并严肃查处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区政府决定成立区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由杨奇伦兼任主任,杨东光、张纪原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汇总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区经发局:负责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区地材对淡化海砂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查处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未取得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海砂淡化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完善全区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化监管平台;积极推进砂石产业机构调整,加快培育发展机制砂产业。
2.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单位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查处违规使用未经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等行为;查处违规使用无海砂淡化经营许可企业的淡化海砂产品的行为;查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监督淡化海砂使用的职责缺失行为;对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直至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淡化海砂使用信息化监管平台等长效机制。
3.区发改局:负责整治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违规用砂行为;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技术监管;负责砂石市场淡化海砂等产品价格信息的采集,指导计价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信息化监控系统等执法检测装备资金和砂石产业升级专项资金。
5.区交通局:负责与协调整治查处公路、铁路、水路、港口和空港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6.区城管局:负责整治查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7.区水利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对未获得取水许可企业的违规取水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8.区供电局:负责整治查处重点电力工程建设不规范用砂行为。
9.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未经注册登记、无照经营淡化海砂的个人和企业;依法吊销已经自行停业连续半年以上且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规范企业工商登记黄砂品种或品名,及早限期取消一般性海砂经营,实行淡化海砂专营。
10.区质监分局:负责淡化海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
11.区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对超标排放的砂石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12.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海砂整治有关执法行动,做好机制砂石矿选址勘察和规划布局研究,加快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
13.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专项整治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4.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认真调查处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15.奉海事处:负责海砂运输船舶监管,配合海砂运输船只靠岸情况调查。
16.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相关报道。
四、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调查发动阶段(4月底前)
召开全区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适时统一各地、各相关部门思想认识;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全区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治重点。
(二)第二阶段:整治规范阶段(5月-6月)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全面组织开展全区淡化海砂市场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月)
由区专项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认真总结并积极推广各相关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同时,着力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淡化海砂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砂管理体制和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街道)、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淡化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抽调力量,抓紧成立相关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研究制定海砂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统筹推进,狠抓落实,确保本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深入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区经发、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淡化海砂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无缝监管,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专项整治期间,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各类建设工程一律禁止违规使用未经淡化的海砂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专项整治期间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淡化海砂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淡化海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一律必须建立检验、销售和使用等台帐制度,建立各环节质量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机制;淡化海砂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不达标、生产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淡化海砂出厂之前、建设工程使用之前,一律进行每批次质量检测;质监、检测、监理机构,不如实提供有关检测结果或提供假质保单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抓紧建立完善责任倒查制度,督促各类淡化海砂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觉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自身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示。
(三)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和执法衔接,积极创新监管办法,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无照、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企业和个人,合力规范淡化海砂市场秩序;要及时把握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市场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处理好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整治办。区专项整治办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抓好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以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报导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区整治办已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发公开信、质量诚信承诺等形式,开展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