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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预警调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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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预警调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加强动态跟踪,及时预警调控,确保完成全市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政发号)、《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年江省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经信资源号)、《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有序用电工作力度遏制用电过快增长的通知》(经信电力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是全市应对年严峻的节能工作形势,确保完成全年和“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一项具体措施,适用于对全市及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预警预测,对影响程度大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跟踪、预警预测和阶段性应急调控。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立节能降耗预警机制,落实调控措施,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全市调控目标:确保单位GDP能耗下降4.6%以上,完成全市“十一五”下降20%的总体目标。努力完成省下达的全年用电计划。

2.各县(市)区(管委会)调控目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单位GDP能耗下降的确保指标、努力完成力争指标。努力完成市下达的全年用电计划。

(三)基本原则

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控制高耗能、低产出企业的用能。以用电量为调控重点,按月计划、每日跟踪、每日通报,及时整改。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三、主要内容及调控重点

(一)主要内容

1.全市及分地区的GDP能耗情况;

2.全社会及分地区的用电情况;

3.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耗(电耗)、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二)调控重点

1.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

2.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的重点用能企业;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

4.单位产品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

5.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企业);

6.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也可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8.能耗总量大的商业、娱乐业;

9.城市亮化工程、景观照明等设施;

10.其他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单位)。

四、预警调控程序

(一)预警分析。市节能办会同市统计局、电业局等部门,每月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及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有关预警信息。

(二)预警调控启动。从9月份起逐月下达用电计划,每日跟踪通报,督促有关地区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有序用电,控制用电总量。

(三)预警调控解除。根据调控情况,异常情况消除后,市节能办及时解除预警。

五、主要调控措施

(一)以区域用电总量控制为重点,每月下达月度用电计划、每日跟踪、每日通报。对超计划用电较多的县(市、区)将实行领导约谈。对控电措施不力,导致超计划用电多的地区,将实行更加严厉的控电措施。

(二)以工业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根据其单位能耗水平、单位产值的能耗水平等指标,由各地制定相应的用电控制指标,实行“轮休制”或限额用电。

(三)控电范围从工业为主向商业、娱乐业扩展,根据区域电量超额情况,采取不同等级的轮休制或缩短营业时间。

(四)城市亮化工程、景观照明等在调控期间原则上予以关闭,确需开启的需经节能办审批,明确开启的时间、范围。

(五)机关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金融、证券等商业单位,要在全天停用二分之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空调负荷。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办为全市节能目标预警预测及应急方案实施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全市节能分析、预警预测和应急调控方案制订等日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地节能目标的预警预测及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预警调控责任。市统计局、经委、电业局、节能监察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按时提供有关数据,做好分析及预警调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节能目标的预警调控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加强监督处置。

(三)加强联合执法。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和有关措施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市经委、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电业局、节能监察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联合行动,确保预警预测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