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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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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在我区发生,减少因犬类引发的纠纷和治安问题,努力为广大群众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市限制养犬规定》和《市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于年11月至12月20日组织开展全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通过犬类管理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犬类的审批、免疫和登记日常工作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全面捕杀狂犬、野犬、违章犬,实现辖区内清洁无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要达到以下五个目标:一是登门宣传文明养犬达到100%;二是狂犬病预防知识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三是限养区内,基本无违规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行为,犬类注册、挂牌率100%,免疫率100%;四是非限养区犬类注册挂牌率90%以上,免疫率90%以上;五对违章犬、野犬、狂犬坚决予以捕杀,无害化处理率必需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由区政府组织,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实行属地管理,由镇乡(街道)具体实施。区政府成立了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犬类管理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专项行动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

各镇乡(街道)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犬类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犬只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犬只登记建档工作,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负责犬尸无害化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犬只登记建档和年检工作,组织对全区野犬、狂犬、未免疫犬、未登记犬、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的收容和捕杀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做好犬类强制免疫以及免疫准养证和牌的核发等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免疫、检疫和犬类疫情的监测,做好免疫准养证和牌的核发。对灭杀后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区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对灭杀后的狂犬病犬、疑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区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污染城市卫生、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整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犬只管理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经营性犬类的销售和犬类诊疗机构等的注册、登记,对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时间11月20日之前)。

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职责。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宣传养犬法规和狂犬病预防知识,倡导文明养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病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镇乡(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养犬户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发放《养犬户做证通知书》、《个人(单位)养犬审批登记表》等资料,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的种类、数量一一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把登记情况汇总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做好养犬审批和建档备案工作。

(二)组织行动阶段(时间11月21日—12月10日)。

1.免疫上牌:各镇乡(街道)根据犬只调查摸底情况,按应免疫犬只数量到区农林局领取兽用狂犬疫苗和免疫准养牌、证。组建以畜牧兽医站人员为主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小分队,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免疫时间,免疫地点,对犬只实行免疫、上牌、发证,对逾期未按规定免疫的,视为野犬予以处理。同时,限养区内犬主对所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管理,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全区犬只实行一牌一证(免疫准养牌和免疫准养证),免疫牌证发放及免疫费用一律实行免费。

2.集中整治: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和完善捕杀方案,建立以公安为主的专门队伍,捕杀狂犬、病犬、无主犬。对拒绝登记、免疫以及限养区内虽经登记、免疫但不实施圈养的犬将视为无主犬进行捕杀,扑杀的犬只统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12月11日—12月20日)。

区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凡调查摸底工作不到位、基础数据不清、免疫率和捕杀率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视为整治工作不合格,进行全区通报,并重新组织免疫和捕杀,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措施到位、免疫密度高、收缴捕杀率高、圈(拴)养率高的镇乡(街道)进行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要层层动员发动,加大检查指导监督,加大经费、装备、人员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于11月17日前上报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坚持专项行动每阶段一报,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报阶段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