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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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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整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清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规范采矿权市场为主要内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划分区域,分级负责,开展拉网式清查整顿,全面清理解决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全区矿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取缔全区范围内所有无证开采的采石场。依法关闭所有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采矿权自行灭失的采石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各镇乡、街道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对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石场的开采秩序。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的采石场,如确因安全生产需要等因素造成越界开采的,责令补交资源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属非法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到11月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年9月15日—年9月30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对本辖区内的采石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提供本辖区内应取缔和关闭的采石场名册及相关情况,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有证采石场的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年10月8日—年11月8日)。依法取缔和关闭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采矿权自行灭失的采石场,集中力量查处、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清除未按时清场的机械设备和各种应清除的基础设施。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年11月9日—年11月25日)。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工作要求

区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供电局、区城管局、区交警大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街道)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管责任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