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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整治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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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治超办工作要求及《浙江严打超限超载一号行动方案》的精神,特制定县开展超限超载整治活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协作,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运输单位,公开通报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最大限度扼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净化公路通行环境,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效率和运输车辆合法装载率,减少行车安全事故。

二、行动重点

(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车货总重55吨以上和超限100%以上的货运车辆。

(二)重点路段,104国道、60省道和62省道及天大线、白前线等重要县道。

三、行动时间

2011年9月16日至10月26日,时间为40天。

四、工作分工

(一)交通部门职责: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路面执法的检测设备和站点设置、检测、卸载、治理违法超限车辆;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货运从业企业和车辆的源头监管等工作,并合理安排运力,避免因治超工作引起运输供应不足。

(二)公安部门职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货运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同时清理已注册货运车辆号牌。与交通部门一起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货车超载行为;依法加大对“黄牛”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商部门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

(四))质监部门职责: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测鉴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五)发改部门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六)法制部门职责: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制订出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七)安监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超限发生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和人员的责任。

(八)纠风部门职责: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失职、不作为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整治车辆超限超载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加强整治超限超载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公路段,张哲舜为办公室主任,李建勇(县公路段)、许国葆(县交警大队)、王振亚(县运管所)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组织会议,汇总信息,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单位在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情况,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治理行动中各个时段、每个环节、相关程序衔接良好,有条不紊。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为各单位的联系人,集中行动期间由联系人负责向县政府反馈此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专项行动过程中,要面向全社会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张贴悬挂横幅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召开现场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社等主流媒体的作用,持续播发有关法规、政策,重点突出正面典型事例和热点案件追踪报道,通过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货运企业、车主、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

(三)有关执法工作的要求。一是积极配合市、县治超办的工作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力量,开展集中整治,对于重点源头,要从货物源头的装载管理和路面执法两方面共同开展整治工作。二是加强源头治理。公路管理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违法超限运输抄告制度。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抄告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减少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规范执法行为。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号)执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货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处罚,公路路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货运超限车辆进行处理、处罚。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部门判断超限超载数量必须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拒不卸载的,由路政、交警部门依法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的,其货物装载、保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152号)执行。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要开展全程监督,严防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故意采取不配合检查或者暴力抗法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等突发性事件,交通、公安主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一旦发生上述突发性事件,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加大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路管理机构落实专业设备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的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辖区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