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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进行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经、油生产基地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和园艺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既要为经济发展预留出必要的建设用地,又要严防“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不再保留基本农田。
(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路线,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我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
(一)基本农田保护列入我党政领导任期考核目标之一,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责任制。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行政村)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自然村以及具体各农户
责任人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奖励与处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具体责任人,使基本农田确实得到特殊保护。
(三)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改变或者占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闲置的基本农田应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其承包权和使用权。
(六)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七)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毁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的建设。
(九)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十)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保护区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严格控制各项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基本农田改变用途。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没有开垦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六、级人民政府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基本农田分等定级、登记备案,经常性对基本农田质量、环境等予以监测,定期评定农田地力等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使基本农田保护落到实处。
八、建立基本农田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上,给予奖励,没达到要求的给予处罚。
九、、乡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成果档案,做到图、表、台帐、文字报告齐全,专人管理,使档案资料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