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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进我旗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随意处置房地产现象发生,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并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旗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全旗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产权进行集中管理。
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所有权、经营权收归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营。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分离,逐步建立健全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明确目标
国有资产的房地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土地及房屋,其中包括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以及其它形式投资。
通过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收益进行集中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保值增值,整合国有资源,形成规模效益。
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促进我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有关要求
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没有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应向旗国土和房产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产权不明的到国土部门进行确权),尽快办理产权证。
各单位务必于年10月底前办理产权证,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于年11月份进行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