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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体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两轮驱动的阳光政策,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五部门有关要求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电号)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坚持规范操作、阳光作业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三)坚持符合条件、群众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四)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原则。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扶持标准和对象
(一)低保和扶贫标准。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扶贫标准执行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二)低保和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五、工作容
(一)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
(二)程序的衔接。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和扶贫、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三)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扶贫、民政部门及乡镇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均无意见,要停止有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六、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由扶贫、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扶贫开发对象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调整要同步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中旬—6月底)
1、测算对象规模。我县贫困人口规模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测量下达。我县低收入人口数量为22753人;扶贫开发扶持对象15207人;低保对象10972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口数量为3785人。
2、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3、做好宣传动员。县委、政府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工作。各乡镇要分别召开行政村干部和村民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村务公开栏等媒介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做到农村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
4、培训工作人员。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乡镇负责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识别规则和标准。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
(二)对象识别阶段(7月初—7月底)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由乡镇统计员核算申请对象家庭收入。
3、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行政村干部签字把关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4、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领导签字把关,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会同扶贫办、残联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同时确认为扶贫对象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8月初—9月底)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2、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行政村有册、乡镇和县都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分别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初—11月底)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县里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召开总结会议。工作完成后,县、乡两级要召开总结会议,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成立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四个指导督查工作组。
(二)落实经费、工作人员。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和各乡镇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建一支有创造力、能吃苦的队伍,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乡镇要按照工作容和工作进度有序进行识别工作,县指导督查组要随时跟踪各乡镇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衔接工作按时顺利推进。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完成好的乡镇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工作滞后、上访现象多、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对象和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措施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部门要划出低保范围和标准,确定低保户,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工作经费、帮扶措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调查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