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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巩固新农合的成果,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实施门诊统筹的规范化运行。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字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步伐,争取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任务和目标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农合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安排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开展新农合工作的要求是:一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二是在农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按要求、按时、按比例足额落实补助金。三是重点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是以县为单位统筹,提高农民整体抗风险能力。五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是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利于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是要由各级政府组织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与领导。八是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各乡镇合管办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务求实效,为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年度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真正做好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年元月30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各乡镇管理委员会必须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领导工作;同时要做好各村委会的组织管理领导工作,成立各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与乡级、村级机构,乡级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2.办事机构。县级由新农合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必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业务。各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基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持有相关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集体扶持。有备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为60元、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农合基金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真正做到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收缴方式。我县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并负责将个人集体缴费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收缴期限。农民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各乡镇务于12月31日前上交县财政专户。
(四)补偿范围、比例、方式
1.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列入门诊补偿范围支付属于非住院)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连续两年没有获得门诊和住院补偿者,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可获得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规定)。
孕产妇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正常产每次补偿300元,病理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白内障门诊手术补偿。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例患眼一次补偿500元,住院手术按住院标准补偿。
市内专科医院住院除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按二级医院标准审核补偿外其余疾病仍按同等级别补偿比例补偿。
对特殊人群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孤儿等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报销时,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一年内因不同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外出务工农民,上学的学生凭外出务工地或当地村委会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外地住院治疗后,返回参合地按同等级别医院予以审核报销。
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中医门诊补偿,病种为上肢和下肢骨折等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在中医药门诊进行中医药治疗不设起付线封顶为200元。二是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占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三是中医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处方使用均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目录》外的药品,其费用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从其药品收入上交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
继续执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于支付部分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项、次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补偿费用。
参合农民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保或商业保险的,可先在社保或保险公司报销,凭复印件加盖社保或保险公司证明性印章,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同时提供原报销单位的票据,其目的是防止合计补偿超出实际住院费用。
2.门诊补偿管理
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门诊统筹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门诊统筹方案另附)。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级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费+特治费+血液费)X60%+特材费X50%】=统筹医疗费
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次门诊补偿比例为门诊费用的3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相同,封顶线相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4.报账方式:参加农民在市旗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账时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再与旗县区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旗县区合管办不予结算。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减免。
5.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未参合合作医疗的人员,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是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请医生会诊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范围继续执行年办法。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农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偿情况,保证参合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电话为8822455。接受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年我县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的乡村两级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评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农合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卫生、扶贫、审计、计划、农业、药品管理、财政、民政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搞好新农合工作管理队伍建设
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就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农合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查等有关知识分期举行培训,提高新农合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
年网络信息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实行了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报销。年将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工作的培训和管理,为提高新农合工作的质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