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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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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号)、《党委、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11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要求,为扎实有效地抓好我旗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与要求

(一)贯彻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上,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及经销等领域和行业在市场交易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赞助费等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使我旗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得到应有的保护,投资环境不断优化,经济社会更加健康和谐地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行业部门负责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精心部署,突出重点,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严格把握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做到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证正常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从今年5月初到10月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紧密结合地区、行业和部门的实际,抓住商业贿赂在各个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自查方案,自查方案制定主要围绕开展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入手,调查摸底时主要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时,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二)各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结果,对我旗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重点排查下列行为: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凡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三)切实抓好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围绕如何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加大管理(监管)实效,制定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工作要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有机结合,以增强整改的效果。行业主管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效果,于年10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旗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旗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三、依法依纪查办案件

(一)各执法执纪部门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

(二)旗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在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及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对《方案》中所列的四种行为作为重点立案调查处理。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移送案件线索,搞好案件协查。对重点案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都要提前介入。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的积极性,动员鼓励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旗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注意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奖励。旗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中心,通过媒体也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交易的政策法规,坚持开展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有关行业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实施舆论监督。

(二)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地方性、行政性政策条例。重点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抓紧完善财政管理、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制度和会计制度,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加快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实行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及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旗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全旗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和旗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经济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在5月20日前调整现有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其它成员单位也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确定一个科(室)负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部门要在5月20日前把本部门启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名单、实施方案报送旗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尽快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商业贿赂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商业贿赂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严防走形式、走过场。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的督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也要对本行业的治理工作情况加强督查。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旗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