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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经研究,决定在各村和城镇社区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示范社区创建为抓手,凝聚和调动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落实到基层;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各级干部更加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示范村(社区)标准
(一)民族工作机制健全。民族工作列入村(社区)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有计划,创建活动有方案。村(社区)班子团结,干群关系融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班子成员中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能够认真落实民族工作的各项任务,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民族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村(社区)内设有固定的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宣传栏,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三)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有保障。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措施有力,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90%以上少数民族群众家庭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少数民族特困人员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少数民族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平均水平。
(四)村(社区)公共设施良好。村(社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功能较齐全,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卫生环境良好,美化、绿化、净化工作卓有成效。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民族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
(五)民族关系和谐。各族群众之间能够做到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扶困助难,团结友爱。各族群众能够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群众生活健康文明、积极向上。
三、申报与评定
(一)每年11月份由创建单位自行申报,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推荐。政府、街道办初核后,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选报1-2个单位。
(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选报单位进行复审。
(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年底评定一次,以政府名义对达到标准的村(社区)进行命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由各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要下设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要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上下联动,协调有序,严防流于形式。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在创建活动中,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突出创建特色,形成创建亮点,总结创建经验。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果,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创建工作检查和专题调研制度,对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和两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创建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有效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