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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号)文件精神,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手”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新模式,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社会事务管理和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加强婚姻登记和出生实名登记等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是科学规划、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我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掌握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进一步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尤其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职责分工与交换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职责:积极配合旗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孕妇住院分娩、适龄青年婚姻登记、新生儿申报户籍的宣传工作。牵头组织信息会商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查助产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登记信息;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信息会商等工作;对本辖区基层人口出生统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的人口出生统计信息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及时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各镇(街道、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属本辖区管理对象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反馈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同时与民政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按月汇总辖区内与卫生、民政、公安部门不一致的出生人口和婚姻信息,及时报旗人口计生部门。
交换内容:对镇、村两级调查上报的与卫生、民政、公安不一致的出生人口信息(出生时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和现居住地址)和婚姻信息(登记时间、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和现居住地址),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卫生、民政、公安部门进行交换,同时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民政部门
职责: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婚姻登记相关信息,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婚姻登记信息交换互动,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倡导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查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交换内容: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权限,人口计生部门适时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将办理收养登记情况按季度向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三)卫生部门
职责: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出生人口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制度,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机构按要求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认真核查并填写孕产妇相关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出生性别、产妇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孕产次、生育证号码、户籍及现居住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发现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住址有疑问,无相关证件或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旗外户籍的分娩对象,要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交换内容: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权限,人口计生部门适时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将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住址有疑问、无相关证件或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旗外户籍的分娩对象的相关情况,按季度同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公安部门
职责:公安部门积极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人口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人口及父母的基本情况及《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证件相关情况不符的,在落户人员登记表中详细注明,暂缓办理落户手续,与计生、卫生部门进行核查无误后再予以办理。
交换内容:出生申报对象(本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人口变动信息,每季度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证件相关情况不符的暂缓落户人员,按季度向人口计生、卫生部门通报。
三、管理与操作方式
(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按季度定期通报职责内相关信息,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八日前将上季度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各相关单位同时留存纸质文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进行反馈。旗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属我旗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各地进行核对,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库;不属于我旗的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反馈。镇、村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对非住院分娩、旗外医疗机构出生的育龄夫妇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出生实名登记,逐级上报旗人口计生部门,旗人口计生部门将相关信息与公安、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二)建立信息会商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就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一次会商,对相互交换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实现信息共享。
(三)强化信息督查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婚登记、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户籍信息的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相关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信息共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安排、统筹落实。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联络人员,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切实做好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经常交流、分析信息共享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口信息共享环境。同时,各部门要做好交换、共享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交换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及相关管理系统要指派专人进行管理,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露相关信息,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