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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知》(政办字号)精神,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进一步净化畜牧业发展环境,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旗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严肃查处在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牲畜饲养过程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流入市场,努力营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畜禽饲养、贩运、收购、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流的全部环节,重点为育肥牛羊(户)、养猪场(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店、兽药经营店、畜禽贩运经纪人、畜禽收购企业、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店)、畜产品经营店(摊点)、餐饮企业、有关医药企业。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0号)等文件规定,在“瘦肉精”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二是突出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畜禽和含“瘦肉精”产品的排查;三是突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告知服务。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国家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瘦肉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等进行明确告知,力争实现打防结合的整治效果。
(一)旗农牧业局:负责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和畜禽饲养、屠宰前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1、养殖场(大户)尿(血液)样抽检:在全旗范围内对10个育肥牛(羊、猪)养殖场(大户),每个养殖场(大户)抽取10个以上牲畜尿(血液)样品,对“瘦肉精”进行初查,逐户填写“瘦肉精”抽检结果登记表,记录检测结果。如发现可疑阳性样品,立即向整治行动办公室汇报,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认。
2、养殖场(大户)拉网式检查:清查饲料兽药库房,对自配料、食槽料、促生长类添加剂及兽药进行检查,对“三无”产品和瘦肉精可能进入的环节进行详细的调查;逐户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3、屠宰场牲畜尿样抽检:加大对进入屠宰场的牲畜、尤其是外埠进入牲畜“瘦肉精”的检测密度,做到批批检测,批批有检测记录,抽检率要达到10—20%。
4、对屠宰场、畜禽收购企业、畜禽贩运经纪人的检查:严禁屠宰、运输、经营、贩运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5、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查阅进、销货台账及相关手续;开展饲料“瘦肉精”抽检;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二)旗质监局: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
1、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店)检查:查阅进、销货台账及相关手续,加强对进货、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3、肉制品监督抽查:组织生产企业肉制品抽查,对涉嫌含有瘦肉精的产品全部封存,坚决依法查处。
(三)旗工商局:负责产品流环节的监管,对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进行监管。
1、对各商场、超市、专卖店和生鲜肉市场展开拉网式排查,检查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对其索证索票。
2、加强肉食及其制品检测:适时组织开展和全面完成上级对流环节“瘦肉精”进行检测工作。
3、向经营者发放《严禁销售含“瘦肉精”产品告知书》。
(四)旗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1、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坚决杜绝饲喂“瘦肉精”牲畜入场。
2、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建立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台账,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建立健全畜产品可追溯制度。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五)旗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畜产品质量的监管。
1、检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2、发放《严禁使用含“瘦肉精”产品告知书》。
3、对因使用含“瘦肉精”产品中毒事件进行处置。
(六)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药市场药品的监管和食安委各部门协调工作。对医药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含“盐酸克伦特罗”类药物进货、销售台账,严防人药畜用现象的发生。
(七)旗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维护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八)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
(九)旗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曝光一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典型案例。及时报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行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15日—4月2日)。在全旗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苏木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逐级签订责任状,制定实施方案,准备抽检用仪器、耗材,制作宣传单、承诺书、告知书、调查登记表等。
(二)集中整治(4月2日—4月10日)。开展养殖户和屠宰场“瘦肉精”抽样初检,同时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组织拉网式检查。
(三)初筛样品确认及专项行动督查(4月10日—4月20日)。开展初筛样品定量检测、复议和案件处理工作,同时,旗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前段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上报(4月21日—4月25日)。各有关部门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旗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在“瘦肉精”整治行动中,进一步完善“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有序开展,旗政府成立了由分管旗长任组长,旗委宣传部、旗农牧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和粮食局、药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各部门要加强沟、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努力做到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力以赴抓好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工作,苏木镇政府要与嘎查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1、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4月2日—4月10日)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日以日报表的形式将当日检查情况上报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市局,由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报表统一格式(附件2)。
2、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于跨地区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组织案件协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多区域、多部门联手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共同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3、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长效机制,对牲畜购销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牲畜进入定点屠宰场实行准入制度,对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牲畜实行追溯制度。
4、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瘦肉精”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确保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依法检查,严肃处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测卡”检出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认;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畜禽进行控制饲养,严禁出栏;对含“瘦肉精”的料和畜禽产品立即封存,做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违禁添加剂立即销毁;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瘦肉精”案件,要一查到底,不放过一个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对于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出的案件要予以曝光,加大震慑力度。在案件查出过程中,要加强沟与合作,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要认真追查“瘦肉精”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源头,查清来源和流向,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保障经费投入,实行常态化监管。
“瘦肉精”整治行动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产品检测费用高,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所需经费及时到位,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