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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户籍迁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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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户籍迁入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09〕8号)精神,推进全旗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户籍迁入的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旗外人口到旗内落户,禁止旗外旗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

2、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并已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3、因婚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的可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4、申请将户籍迁入到本旗,符合落户条件的其他人员,必须从20岁算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充缴纳至落户时年龄段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5、经批准迁入本旗的户籍,受理派出所只能按“城镇居民”予以登记。

二、户籍迁入的基本条件

1、本旗外出上学的学生、复转军人和“两劳”释放人员,凭迁移证、学生户籍证明、复员(或转业)证、释放证等相关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2、因婚在本旗各派出所间迁移户口的,凭结婚证、结婚双方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3、经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批准,符合本旗人才引进标准的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凭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的文件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4、调入或考录到本旗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凭组织人事部门文件,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5、夫妻投靠的,凭结婚证、房产证、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6、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落户。

7、在旗内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其子女在旗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其本人、配偶和子女方可落户。

8、确属本旗人口,但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没有登记的,凭居住地所在嘎查(农业队、居委会)和苏木(镇、示范园区)的证明并公示无异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报经旗公安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9、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将户籍迁入本旗的,旗公安局必须报旗户籍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其它

1、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住房。稳定经济收入是指人均收入不低于全旗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

2、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申请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严格把关,不得为申请人出具假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