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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动全市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内容,扩大融资领域和规模,推进金融工作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依据:主要根据各金融机构和人员对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协调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市政府与自治区等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内容的实施情况。集中体现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和效果上。
第三条奖励范围:市级各金融机构;各旗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为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奖项设置:特别贡献奖、突出贡献奖、优质服务奖、专项奖、个人奖。
第五条考评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贷款总量、增量、增长率、存贷比等指标,同时兼顾对“三农”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贫困生助学贷款、社会事业贷款等贷款结构因素;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评根据机构职能、国家政策,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收到的效果。个人主要考评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人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和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六条考评组织:考评奖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组织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考评方式:考评采取平时掌握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单位考评与个人考评相结合进行,考评数据主要依据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的有关统计数字为准,在分类考评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综合考评。
第八条考评程序:由参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市金融办的考评通知,报送相关材料(个人材料需有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推荐意见)。考评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比,提出奖励意见及依据,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从起,每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壹佰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受奖单位的班子成员。奖励资金可以逐年滚存。
第十条考评要求:考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评方法和步骤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参评单位和个人上报材料要翔实准确、实事求是。凡发现弄虚作假等现象,取消参评资格,已发出的奖励,除全部收回外,还要取消下一年度考评资格。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评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制定,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第28条执行。
(四)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