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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权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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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权改革方案

为增强林业发展活力,适应市场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就深化我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制定本方案。

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国有、集体森林、林木及其宜林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益林区的林木及其它特种用途林暂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集体林和国有、集体宜林地。

国有林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通过推动活立木流转,活化资源,为其他主体投资开发建设林业创造条件。

二、明晰产权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根据贯彻意见的要求,要全面完成林业用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三、今后造林任务将按底发证确定的宜林地进行安排。所有造林设计地块必须有旗县区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未确定为宜林地的地块将不再安排造林投资。对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森林、林木,限制采伐。

四、市、旗县区要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负责对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组织暂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组建,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人员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师、会计师、评估师、经济师组成,应不少于5人。办理评估业务时,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五、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必须在评估后进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但应进行评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可协商流转。所有的林木流转后必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进行权属变更,换发林权证,以确保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对流转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流转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种社会主体及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与建设。政府鼓励各种非公有制主体以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公司办场、合作经营等各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

七、摸清集体林及宜林地,对其位置,自然条件及资源情况,登记造册,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源资产初步评价。此项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

八、集体林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拍卖、承包、租赁、划分、明晰股权等形式,确权到户。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允许多种形式并存。1、合理无偿划分到户。2、将现有林进行合理划分,评估收益,确定村户收益分成比例,集体组织成员投标并交纳风险抵押金后,承包经营。3、将现有林的产权明晰到户,评估现有林木蓄积量,测算林木主伐出材量基数,确定村户收益分成比例,合理划分(股、片、株),联户经营。4、以户为单位划片经营,按面积每年定额向村委会上缴林地使用费,其余收入归经营者所有。5、对现有林木资产评估后,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投标、协议等形式,进行有偿转让,受让者自主经营。

已经依法承包到户的集体森林、林木,原则上不再变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九、国有林的流转经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包括宜林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组建家庭林场等形式落实其经营主体。国有林场也可用林地参股,实行股份制经营。

十、集体宜林地原则上划分到户,谁造谁有,自主经营。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疏林地可实行租赁经营,按面积交纳林地使用费。集体组织成员无人承包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承包。立地条件差,造林难度较大的,可以划给有能力的造林者一定年限内无偿使用。

十一、集体宜林地的确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旗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旗县区政府发放林地使用权证书。

十二、国有宜林地的流转,由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立地条件差、造林难度大的国有宜林地可以无偿划拨给有能力造林者在一定年限内使用。

十三、拍卖、承包、租赁、划分、明晰股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流转双方要签定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林地的使用年限可以延长到70年。

集体林拍卖前15日,在辖区范围内公布;国有林拍卖前30日在全市范围内公布。

十四、宜林地所有者或管理者要与宜林地使用权者签定造林绿化合同,明确年度造林绿化任务,绿化期限为1至5年。经旗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连续两年未完成合同规定年度造林任务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林地使用权,重新发包,对原使用者,收取荒芜费。

过去承包的宜林地要补充完善造林绿化合同。

十五、各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专项推进。

十六、本实施方案自之日起施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