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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健全我旗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旗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旗房管所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建设局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比例配建,用地面积按相应建筑占地进行确定。根据相关规定及当地建设总量,配建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配建廉租住房所用土地由旗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旗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一)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二)配套建设时限;
(三)收购价格(按天山城区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旗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旗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配套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由旗房管所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旗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配套建设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套建设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旗发展改革部门。旗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旗建设部门在审查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套建设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执行赤政字〔2008〕72号文件的收费和税收政策。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房屋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成套建筑。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旗房管所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房管所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套建设合同约定向配套建设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旗房管所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室外配套设施,包括绿化、硬化及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均由竞得开发企业负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