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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抓好我旗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使我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完善我旗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市场运作、计划管理”的模式,真正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造福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一)政府组织。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旗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旗政府法制办、发改、财政、统计、民政、审计、建设、资金中心、国土、监察、税务、公安、工商、办事处、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建设局)负责对我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二)市场运作。旗人民政府在做好居民住房需求测算分析、制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旗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规划设计、面积标准、价格形式、供应对象、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在套型面积、销售价格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计划管理。根据我旗的住房需求实际情况,做好中、长期和年度开发计划,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量,需达到我旗每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左右。
二、建设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由旗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一)施工单位的确定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2、由拥有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和立项批复的企业。
(二)符合规模的开发小区,在限标准、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给予开发建设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委托代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建设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筑装修标准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三)控制基本建材的购入和使用,建立严格的采购和用料监管制度,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整体建设水平。
四、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审批制度,价格核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控制在3%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比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低15%-20%,价格一旦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提价。
具体价格形成、管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销售办法及购买对象
(一)由旗人民政府视我旗中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情况安排销售。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为具有办事处辖区城镇户口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家庭,办事处所辖居委会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并对销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居民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购买人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要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政府产权、个人产权的比例,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式样印章。
六、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经济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根据年度经济住房规划优先安排。
(二)其它未经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七、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济适用住房从建设规划、项目安排、项目招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销售价格、购买对象的确定,都要经地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效能监督,对建设、销售、管理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本实施方案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