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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乡财县管”改革和目前乡级财政工作的新形势,调动乡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增强乡级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旗乡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对该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原则
(一)鼓励发展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快发展、多受益”,促进乡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植财源,发展经济,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
(二)适当倾斜乡镇原则。人员工资性支出全部由旗级财政承担,保障乡级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逐步完善乡镇财政功能。
(三)规范管理原则。深化“乡财县管”改革,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透明、公正、简便原则。确保旗与乡级财政体制结算公正、简便、透明,易于操作。
二、乡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
调整后乡级财政实行“固定乡级经费基数,辖区税源全部下划,企业超收比例返还”的管理体制。
(一)“固定乡级经费基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每个乡镇核定运转经费45万元,原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基数不变。
(二)“辖区税源全部下划”:对乡级财政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内的税源全部划归乡级。在此基础上,为简化旗乡财政体制结算,根据企业实现的税收考核乡级财政收入,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收不进入考核范围。以乡级辖区内的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作为收入基数。
(三)“企业超收比例返还”:对乡级辖区内的企业税收收入基数超收的,按超收部分形成旗级可用财力比例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如下:超收部分形成旗级可用财力200万以内部分(含200万)按50%还;200万至400万以内部分(含400万)按30%返还;400万以上部分按10%返还。非矿业加工类企业超收部分按形成旗级可用财力70%返还。
“形成旗级可用财力”按现行国家税收分配政策,地方收入扣除区市财政分成后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财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收入,并切实加强体制运行中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企业税收进度。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发展经济并支持征收机关抓好辖区内税收征管工作。
(二)完善预算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超收返还补助和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发展经济、化解债务、发展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建立消化乡镇债务的约束机制。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有负债的乡镇要拿出一部分税收返还补助用于化解债务,由旗财政监督实施。同时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规划,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搞建设。对擅自举债的乡镇,旗财政将相应扣减其财力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