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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各类公共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加快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程,以迎接全市第三届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为契机,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各方联动、业主实施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化措施,分类指导,实现全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根本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对全区所有公共经营场所(餐饮店、副食店、超市、食品作坊、旅店、理发店、美容店、洗浴场所、夜市摊点、化妆品店、诊所、药店)开展卫生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拉僧仲地区餐饮业开展集中整治,其他地区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二)整治内容
1、加强对中小型餐饮店食品卫生检查。严格落实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餐厅、后厨、操作间、库房卫生、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通风设施、餐饮具消毒设施配备情况等。
2、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以熟食卤味、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清洗消毒为重点环节,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规范经营。
3、加强各类公共经营场所内部环境卫生检查。各类公共经营场所内部墙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重新粉刷,墙壁上的装饰物和宣传物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张贴;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水,无油腻;餐饮场所消毒用具、留样冰箱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统一摆放;餐巾纸一律使用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抽纸;中等规模(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的餐饮营业场所必须设置有独立卫生间;从业人员需保持着装整洁,并佩戴规范的工作帽、口罩等。
4、加强对各类公共经营场所有关证件的监督检查。检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卫生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5、严格规范各类公共经营场所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成立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分工及具体职责
(一)餐饮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食品卫生监督信誉度等级公示、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店内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食品加工用具及餐饮具消毒等专项整治。
(二)副食店、超市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配合单位: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副食店、超市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店内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三无”过期食品、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等开展专项整治。
(三)食品作坊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前店后作坊(从采购原料至成品)、食品加工及销售场所卫生,开展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三无”过期食品、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等开展专项整治。
(四)旅店、诊所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旅店、小招待所开展公共场所监督信誉度等级公示、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床上用品、用具标识、卫生间的清洗、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五)理发美容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理发店、小美容店开展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专用工具标识、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六)洗浴场所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浴室开展卫生许可证、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禁浴标识、室内外环境卫生、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七)夜市摊点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夜市摊点开展指定区域、卫生设施、环境卫生等开展专项整治。
(八)药店、化妆品店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卫生局、工商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小药店、化妆品店开展卫生许可证、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消毒设施及记录、用品用具更换、室内外环境卫生、防蝇防尘设施、卫生制度落实等专项整治。
(九)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教体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具体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食堂环境卫生、平面布局、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标识标志、生熟分开及采购索证制度的执行、食品加工用具及餐饮具消毒等专项整治。
五、工作步骤
本次餐饮卫生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培训教育阶段。制定全区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各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全面开展公共经营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此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表彰奖励阶段。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将对此次专项整治效果突出、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由卫生监督部门统一制作荣誉牌匾,以流动挂牌的形式奖励各先进业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公共经营场所卫生整治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查和考核,积极落实各项任务和职责。
(二)严格规范标准,加大整治力度。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公共经营单位的底数、分布及基本卫生状况,切实抓好卫生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积极主动投入整治工作,对不达标、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公共场所该停业整顿的要及时停业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整治工作中碰到的难点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餐饮卫生整治工作的意义,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共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指导、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