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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全市第三届精神文明现场经验交流会顺利在我区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全市第三届精神文明现场经验交流会顺利召开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成立区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整治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各类金属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大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此项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
对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生产过程中含铬污染物排放台帐;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7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铬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中所使用的含铬废物必须按照《铬渣在水泥中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接收工作和使用手续,做到当天产生的铬渣必须当天入库,卸车点不长时间存留铬渣、风雨天铬渣不得进厂、设备因故停车,铬渣不得卸车等,做到对铬渣接受、入库、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安监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的监管力度
1、严格程序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污水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情况的日常监察和监督性工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水收集系统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力度的监管,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此项工作由区污水处理厂负责。
2、加强对焦化、炼铁等企业的监管。为最低限度降低焦化厂对环境的污染,现有百万吨焦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焦炉装煤、出焦使用地面除尘站和炉顶消烟除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头和煤粉碎机室,采取脉冲布袋式除尘;储煤场建设防风抑尘网或密闭煤仓;熄焦塔顶设折流板捕尘装置;筛贮焦系统的筛焦楼、焦转站等产尘点设布袋除尘器;煤气建设脱硫装置并正常运行;生产区输送废水的管沟、废水收集处理池等防止跑、冒、泄漏等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建设符合环评要求的风险事故池,制定风险防范制度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队伍、设施、物资齐备。
炼铁及烧结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物料输送系统封闭,配料工段、上下料口等产尘点采取封闭措施或配置高效除尘器。烧结工段的原料、产品及各类固体废物堆场必须采取挡风抑尘措施;严禁使用硫铁矿,高炉煤气净化后全部综合利用,严禁点火放散。严格控制原料硫份含量,炼铁及铁合金高炉上料输送系统采取密闭措施,高炉出铁口、配料上、下料口和配料振动筛、各转载点设置高效除尘器,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对除尘运行不稳定、排放不达标的高载能企业实行停产整改,在出料口加装独立收尘系统,硬化物料堆存场所,规范物料堆存,杜绝企业偷排或除尘系统带病作业发生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因管理及工人操作等问题发生的排污行为,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中队负责,区安监局配合。
(三)开展集中打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
由各镇、办事处牵头,区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督察,对我区境内生产的跳汰洗煤、煤泥浮选、晾台腐钠、洗渣等违法企业实施关停取缔,要求自行拆除生产设备、限期清理场地、恢复地貌;对于逾期未自行拆除设备的违法企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停水断电、强行拆除其生产设施。同时,各部门进行跟踪督察,及时发现,坚决打击关停不彻底的违法企业,增强打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专项行动期间社会稳定。
(四)认真实施“六大专项整治工程”
1、认真开展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按照市矿产资源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露采煤矿排渣场治理。环保、煤管、国土部门切实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企业不断巩固完善排土场黄土覆盖、绿化和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固化整治工作,按要求用灰砂砖进行固化,撒草籽进行绿化,对现有着火的排土场和煤矸石加快治理,防止自燃。
国土资源分局要对煤矿排渣场进行严格监管,严禁超界排渣,各煤矿企业将剥离物全部置于国土部门批准的固定排土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对超界排渣和未经国土、煤炭、环保部门同意私设的排渣场,责成企业自行清理,并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扬尘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企业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倒排工期,配置足量的洒水车按照洒水责任分工对公共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区环保局监督企业对公共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区煤炭局监督企业对矿区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地面潮湿不起尘,并督促加快矿区道路的硬化及路面平整工作。各煤矿全部将放炮打眼机改为带有捕尘装置的放炮打眼机,控制并减少打眼时扬尘污染,加强固定堆煤场治理,厂区禁止随意堆放存煤,此项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凡未整治到位的,报请区政府对其停产整治,煤管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待完成整改经煤管、环保验收后,再恢复供应火工品。
2、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及白灰行业集中整治行动。
由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快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度,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使非煤矿山固废、粉尘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明显改观。
区经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联合制定白灰行业整治标准,并对全区所有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白灰企业全部实施关停,对已审批但未通过环保达标验收的白灰企业进行停产治理整顿。区经信局负责制定白灰企业淘汰计划,并按时淘汰白灰企业。
白灰窑燃料必须使用低硫低灰的无烟煤,安装窑顶除尘器,在出料、装料时进行除尘;厂区建防风抑尘网进行围封,打灰场地硬化并建设封闭打灰棚,降低二次扬尘污染;对生产厂区、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洒水车洒水降尘;清理场地固废,新产生固废必须及时处理,倾倒至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堆放。
3、按照工业固废整治工作的要求,实行分行业治理、生产企业自治等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集中对正常产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整治。
所有洗煤企业生产的煤矸石必须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或大量贮存,洗煤和焦化企业指定集中的煤矸石堆放场所,建设防渗漏、防扬尘的满足环保要求的厂内临时堆场,临时堆场存放的固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场,各企业须采取灭火或防止自燃的措施。
对于产生的含汞触媒等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暂存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且具有防渗漏、防泄露、防丢失等设施,禁止随意堆存;转移必须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跨省转移的必须执行计划报批制度,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执行联单制度。
氯碱行业电石渣必须与水泥厂合作进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对已形成的电石渣堆,如暂时无法处理,必须采取黄土覆盖、建立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防止扩散形成的二次污染。
高载能企业(电石、铁合金)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及清洁文明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矿热炉产生的固废按类别进行合理集中处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整改重点、时限及责任人,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限期完成打击环境违法工作。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予以通报。
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区发改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区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区住建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区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关闭治理力度;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年底,区政府将对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加大督察督办、惩治力度
按照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办督察力度
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强化后督察制度,要集中力量对挂牌督办、重复来访等重点案件进行后督察,案件的查处必须落实调查—处理—跟踪督办的程序,直至问题彻底解决,要抓落实、见成效、树权威,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媒体公布一批重点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参与。
(五)加强信息报送,落实工作制度
结合工作中心,高度重视环保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要每月报送两期环保专项行动简报和专项行动信息,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反映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报送顺畅、及时、准确。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阶段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矿山综合治理等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察检查阶段
组织各部门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四)自查自纠总结阶段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针对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报送区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