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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我区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运输车辆管理、保障矿区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根据《市加强治理整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矿区环境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矿山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顿重点
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居民区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涉农涉牧、民生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区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一)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及灭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
(二)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三)矿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噪音监测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验工作由区煤炭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道路运输排查整治工作由区交通局和交警大队负责;
(六)矿区草原植被恢复治理排查工作由区农牧业局负责;
(七)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由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煤炭局负责。
五、实施步骤
该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会议精神,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归纳总结阶段:对排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
(三)集中处理阶段:集中处理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矿业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从严查处。同时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并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进行排查自纠。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也要密切配合,明确监管责任制和排查责任制,组成工作组深入矿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人。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消极推诿和排查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措施。一是严格审批手续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报审条件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接受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坚决制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机制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地区、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三)加强协调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山企业治理整顿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无缝监管,及时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开采、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强大声势。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和教育群众,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依法保护企事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要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投身排查整治工作,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矿山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